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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團體)旅游契約書(臺灣版)(官方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9 09: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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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契約書人_________(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客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
    (旅行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第一條:(國外旅游之意義)
?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游,系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它國家或地區旅游。
?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游契約之規定。     第二條:(適用之范圍及順序)
?  甲乙雙方關于本旅游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  附件、廣告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三條:(旅游團名稱及預定旅游地)
?  一、旅游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點):
?  二、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游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
?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游業所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  甲方應于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于____________________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游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游費用) ?  旅游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_______元,
?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  1.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新臺幣____________元。
?  2.其余款項于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
?  除經雙方同意并增訂其它協議事項于本契約第三十六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游費用。     第六條:(怠于給付旅游費用之效力)
?  甲方因可歸責于自己之事由,怠于給付旅游費用者,乙方得徑行解除契約,并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它損害,并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  旅游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并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旅游開始后,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于到達后,由甲方附加年利率________%利息償還乙方。     第八條:(交通費之調高或低)
?  旅游契約訂立后,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九條:(旅游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游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  1.代辦出國手續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它規費。
?  2.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  3.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  4.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  5.游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游覽費用,包括游覽交通費、導游費、入場門票費。
?  6.接送費:旅游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  7.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  8.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  9.服務費:領隊及其它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     第十條:(旅游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  第五條之旅游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  1.非本旅游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  2.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  3.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它有關費用。
?  4.宜給與導游、司機、領隊之小費。
?  5. 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  6. 其它不屬于第九條所列之開支。
?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宜給與之小費,乙方應于出發前,說明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第十一條:(強制投保保險)
?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
?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于發生旅游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賠償甲方。     第十二條:(組團旅游最低人數)
?  本旅游團須有??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于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于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后,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游契約之旅游費用。
?  1.退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簽證或其它規費得予扣除。
?  2.征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游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游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第十三條:(代辦簽證、洽購團體)
?  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并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于預定出發七日前,或于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它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并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于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游并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
?  乙方應于預定出發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游地之地區城市、國家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或其它有關旅游應注意事項盡量提供甲方旅游參考。     第十四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  因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游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于知悉旅游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并說明其事由。怠于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游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  1.通知于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十。
?  2.通知于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二十。
?  3.通知于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三十。
?  4.通知于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五十。
?  5.通知于出發當日以后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五條:(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旅游團無法成行者,乙方于知悉旅游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并說明其事由;其怠于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因手續瑕疵無法完成旅游)
?  旅行團出發后,因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它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游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游地,與其它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游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并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它旅游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游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
?  前項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游時,乙方應退還甲方未旅游地部分之費用,并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
?  因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臺幣二萬元整計算之違約金,并應負責迅速接洽營救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七條:(領隊)
?  乙方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
?  甲方因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乙方賠償。
?  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旅游,并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游覽及其它完成旅游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第十八條:(證照之保管及退還)
?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游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甲方之印章、身分證等,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損害者,并應賠償甲方之損失。
?  甲方于旅游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游證件,但基于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
?  前項旅游證件,乙方及其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雇人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旅客之變更)
?  甲方得于預定出發日______日前,將其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但乙方有正當理由者,得予拒絕。
?  前項情形,所減少之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返還,所增加之費用,應由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負擔,甲方并應于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契約承擔手續。
?  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與甲乙雙方辦理承擔手續完畢起,承繼甲方基于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旅行社之變更)
?  乙方于出發前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轉讓其它旅行業,否則甲方得解除契約,其受有損害者,并得請求賠償。
?  甲方于出發后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它旅行業,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團費百分之五之違約金,其受有損害者,并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
?  乙方委托國外旅行業安排旅游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或其它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無法選擇受托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賠償之代位)
?  乙方于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后,甲方應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乙方,并交付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證據。     第二十三條:(旅游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  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游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一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游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游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  因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于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它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并應盡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游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并賠償甲方依旅游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游日數乘以滯留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  因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它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并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旅游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但延誤行程之總日數,以不超過全部旅游日數為限,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二十六條:(惡意棄置旅客于國外)
?  乙方于旅游活動開始后,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甲方棄置或留滯國外不顧時,應負擔甲方于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所支出與本旅游契約所訂同等級之食宿、返國交通費用或其它必要費用,并賠償甲方全部旅游費用之五倍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  甲方于旅游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并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  1. 通知于旅游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十。
?  2. 通知于旅游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二十。
?  3. 通知于旅游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三十。
?  4. 通知于旅游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五十。
?  5. 通知于旅游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后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一百。
?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游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后計算之。
?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第二十八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后之余款退還甲方。但雙方于知悉旅游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并說明事由;其怠于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為維護本契約旅游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后,應為有利于旅游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  出發前,本旅游團所前往旅游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游費用百分之__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二十九條:(出發后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  甲方于旅游活動開始后中途離隊退出旅游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游活動后,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  甲方于旅游活動開始后,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愿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三十條:(終止契約后之回程安排)
?  甲方于旅游活動開始后,中途離隊退出旅游活動,或怠于配合乙方完成旅游所需之行為而終止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于到達后,立即附加年利率____%利息償還乙方。
?  乙方因前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三十一條:(旅游途中行程、食宿、游覽項目之變更)
?  旅游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游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游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游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醛?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并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于到達后,立即附加年利率____%利息償還乙方。     第三十二條:(國外購物)
?  為顧及旅客之購物方便,乙方如安排甲方購買禮品時,應于本契約第三條所列行程中預先載明,所購物品有貨價與質量不相當或瑕疵時,甲方得于受領所購物品后一個月內請求乙方協助處理。
?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甲方代為攜帶物品返國。     第三十三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  旅游期間,因不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三十四條:(協助處理義務)
?  甲方在旅游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前項之事故,系因非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三十五條:(誠信原則)
?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委托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繳納費用,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方參加本旅游,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方參與簽訂為抗辯。     第三十六條:(其它協議事項)
?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  一、 甲方 □同意?□不同意?乙方將其姓名提供給其它同團旅客。 ?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它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準,其約定無效,但有利于甲方者,不在此限。     訂約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名稱):_______     注冊編號: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系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注冊編號: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如未記載以交付訂金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如未記載以甲方住所地為簽約地)     附:國外旅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布文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交路八十八(一)字第o四一六四號公告發布 --------------------------------------------------------------------------------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名稱、電話及居住所(營業所)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業: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所:__________________    (二)簽約地點及日期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如未記載簽約地點,則以消費者住所地為簽約地點;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為簽約日期。   (三)旅游地區、城市或觀光點、行程、起程、回程終止之地點及日期。
??*如未記載前項內容,則以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等為準。    (四)行程中之交通、旅館、餐飲、游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
??*如未記載前項內容,則以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為準。    (五)旅游之費用及其包含、不包含之項目 ??旅游之全部費用: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旅游費用包含及不包含之項目如下:
??1.包含項目:代辦證件之手續費或規費,交通運輸費、餐飲費、住宿費、游覽費用、接送費、服務費、保險費。
??2.不包含項目:旅客之個人費用、宜贈與導游、司機、隨團服務人員之小費、個人另行投保之保險費、旅游契約中明列為自費行程之費用、其它非旅游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前項費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六)旅游活動無法成行時旅行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旅行業之事由,致旅游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于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旅客并說明其事由;怠于通知者,應賠償旅客依旅游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左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旅客之違約金。
??1.通知于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于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二十。
??3.通知于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三十。
??4.通知于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于出發當日以后到達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一百。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旅行業之事由,致旅游活動無法成行者,旅行業于知悉旅游活動無法成行實應即通知旅客并說明其事由;其怠于通知,致旅客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集合及出發地 ??旅客應于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____準時集合出發,旅客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游者,視為旅客解除契約,旅行業得向旅客請求損害賠償.    (八)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于旅游活動開始前得繳交證照費用后解除契約,但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標準如下:
??1.旅游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十。
??2.旅游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二十。
??3.旅游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三十。
??4.旅游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客于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游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二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游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用后計算之。    (九)出發后無法完成旅游契約所定旅游行程之責任
??旅行團出發后,因可歸責于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因簽證、機票或其它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游者,旅行業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旅客至次一旅游地,與其它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游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并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它旅游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游地時,應安排旅客返國。
??前項情形旅行業未安排代替旅游時,旅行業應退還旅客未旅游地部分之費用,并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因可歸責于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遭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旅行業應賠償旅客以每日新臺幣二萬元整計算之違約金,并應負責迅速接洽營救事宜,將旅客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旅行業負擔。    (十)領隊
??旅行業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
??旅客因旅行業違反前項規定,致遭受損害者,得請求旅行業賠償。
??領隊應帶領旅客出國旅游,并為旅客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游覽及其它完成旅游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十一)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旅行業代理旅客辦理出國簽證或旅游手續時,應妥慎保管旅客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旅客之印章、身分證等,旅行業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旅客受損害者,并應賠償旅客之損失。
??旅客于旅游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旅游證件,但基于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旅行業同意者,得交由旅行業保管。
??前項旅游證件,旅行業及其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旅客得隨時取回,旅行業及其受雇人不得拒絕。    (十二)旅行業務之轉讓
??旅行業于出發前未經旅客書面同意,將本契約轉讓其它旅行業者,旅客得解除契約,其有損害者,并得請求賠償。
??旅客于出發后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它旅行業,旅行業應賠償旅客全部團費百分之五之違約金,其受有損害者,并得請求賠償。    (十三)旅游內容之變更
??旅游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游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游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依實際需要,于征得旅客過三分之二同意后,變更旅程、游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旅客負擔。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份退還旅客。
??除前項情形外,旅行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游內容,旅行業未依旅游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旅程、交通、食宿或游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十四)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于旅行業之事由,致旅客留滯國外時,旅客于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它必要費用,應由旅行業全額負擔,旅行業并應盡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游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并賠償旅客依旅游費用總額除以全部旅游日數乘以留滯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十五)惡意棄置或留滯旅客
??旅行業于旅游活動開始后,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旅客棄置或留滯國外不顧時,應負擔旅客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所支出與旅游契約所訂同等級之食宿、返國交通費用或其它必要費用,并賠償旅客全部旅游費用五倍之違約金。    (十六)旅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為旅客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并應載明投保金額及責任金額,如未載明,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于發生旅游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十七)旅客于旅游活動開始后,中途離隊退出旅游活動時,不得要求旅行業退還旅游費用。但旅行業因旅客退出旅游活動后,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旅客;旅行業并應為旅客安排脫隊后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
?  旅客于旅游活動開始后,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愿放棄其權利,不得向旅行業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  第一項住宿、交通費用以及旅行業為旅客安排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十八)當事人簽訂之旅游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而對消費者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旅游之行程、服務、住宿、交通、價格、餐飲等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游業提供者為準」或使用其它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二)旅行業對旅客所負義務排除原刊登之廣告內容。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約、終止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旅客之最高賠償標準。    (四)當事人一方得為片面變更之約定。    (五)旅行業除收取約定之旅游費用外,以其它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六)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旅客同意外,旅行業臨時安排購物行程。    (七)旅行業委由旅客代為攜帶物品返國之約定。    (八)免除或減輕旅行業管理規則及旅游契約所載應履行之義務者。    (九)記載其它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于旅客之約定。    (十)排除對旅行業履行輔助人所生責任之約定。 中華民國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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