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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境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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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用 條 款    甲方(旅游者或單位):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____________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            
    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甲方已認真閱讀《通用條款》各項內容,并就《通用條款》按以下第_____項予以確認。
    1、完全認可《通用條款》各項內容;
    2、基本認可《通用條款》的內容,并就持異議的條款與乙方重新達成協議,記入第八條“其他約定”。    第二條 旅游者情況
    甲方參加旅游人數為______人。
    甲方聲明:參加此次旅游的人員身體狀況基本健康,能夠適應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擔健康責任。□是 □否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行團號:____________(□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二)旅游行程共計_____日____夜,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三)旅游線路:(包括旅游者抵達的國家/地區、城市、主要景點,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
   (四)集合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                      (五)散團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六)購物安排:每天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次,全程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是否同意購買旅游意外傷害險:□是;□否
   購買方式:□自行購買;□委托乙方購買    第四條 旅游費用
   (一)本旅游行程的收費標準(人民幣)為:成人____元/人;兒童______元/人。旅游費用(人民幣)總計:成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小孩_____元/人×_____人=_________元。大寫: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人民幣。
   (二)甲方應在出游前____日內交納預付款____元人民幣,余款應于本合同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_日付訖。相關費用約定在旅游行程中支付時,甲方須支付現金。
   (三)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或標準: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乙方代甲方辦理□護照□簽證□通行證□簽注,旅游訂車(房、餐)等手續費。
    2、交通客票標準:火車:□是/□否空調車,□硬座/□軟座/□硬臥/□軟臥;
    輪船:普通客船____人/間,□是/□否帶衛生間,或 等艙; 星級游船□標準間/□單人間/□套房;
    汽車:□是/□否空調車;
    飛機:□經濟艙/□商務艙/□特等艙。
    3、住宿標準:
   (1)非星級飯店:____人/間;□是/□否帶衛生間;□是/□否有空調。
   (2)星級飯店:□雙人標準間/□單人間/□三人間/□套房;□是/□否有空調。
    住宿時如遇自然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
    住宿設施位置:□城市建成區內;□城市郊區
    4、膳食標準及費用(不含酒水及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早餐[中西式自助餐或桌餐]_____元/人,正餐_____元/人[□中式/□西式][____菜____湯],共___早餐____正餐。
    5、游覽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甲方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6、旅游服務費:含組團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四)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境外導游、司機、酒店服務人員小費;2、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3、自費項目有關費用;4、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5、行程中甲方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6、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險等其他保險的費用;7、第四條第(三)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五)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本旅游團須有_______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
   (一)簽約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乙方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日前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乙方建議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乙方建議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甲方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加,由甲方補足;如有減少,由乙方退回。                   
   (二)乙方未能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日及時通知甲方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是;□否。
經乙方同意甲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 □甲方承擔 □第三人承擔。
   (二)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是;□否。
具體轉讓方式選擇:
    □1、乙方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由乙方就本合同內容對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2、乙方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甲方與受讓旅行社重新達成協議,乙方不再承擔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雙方協商解決;
    2、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
    3、向人民法院起訴;
    4、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其他約定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負責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湖北省出境旅游合同
通 用 條 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質量標準和內容及價格等方面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行社對旅游活動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作出說明或明確警示,有權獲得旅游有關的知識。
  (三)自主選擇出境游組團社和出境旅游內容、旅游方式的權利。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宗教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按照合同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權利。
  (八)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遵守我國和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在游覽期間不得涉足色情、賭博等場所,不得參與境外非法活動,不得攜帶、收受非法資料、物品,不得擅自離團,不得滯留境外。
  (二)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游者應當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團隊成員之間應互相尊重、互相協助;不得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等不文明行為。
  (三)如實提交、填寫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履行合法手續。旅游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己提交的證件或證明材料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遵守合同約定,配合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如因個人原因需離團活動或中途退團,應向旅行社提出書面要求,并與旅行社就有關權益達成協議。
  (五)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旅行社的安全提示,不得拒絕旅行社的安全勸阻,擅自進入無安全保障的區域或參與危及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的活動。旅游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六)所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
  (七)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離)機(車、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旅游費用。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核對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身體狀況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境外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提供《導游服務質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等本合同涉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標準供旅游者查閱。
  (四)選擇目的地國家政府指定接待中國公民自費旅游的旅行社作為境外地接社。因境外地接社違反本合同,使旅游者受到損失的,組團旅行社應負責先行賠償。
  (五)為旅游團派遣持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領隊證的專職領隊;合同約定在口岸成團的,應告知旅游者成團地的集合地點、具體時間、接洽方式、領隊情況和應急措施。
  (六)在出發前召開行前說明會,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各國家/地區小費收取情況及大致金額、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誤導性的表述。
  (七)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導游服務質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
  (八)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九)旅行社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表》合理安排旅游者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當旅游者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如購物點不是行程內安排的或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薦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購物點為行程內安排的或旅行社推薦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十)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安全與保險
  (一)旅行社責任保險為法定保險,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的要求,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年度責任保險。
  (二)旅游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有義務向旅游者推薦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有義務告知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的目的、意義和方式。旅行社為旅游者推薦的個人保險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旅游者是否委托旅行社代為辦理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應在專用條款中作明確表示。
    2、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是保險公司專為旅游者設計的一種人壽保險。旅游者應充分了解保險內容和理賠事宜,并與旅行社協商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
    3、發生旅游意外傷害,旅游者應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依法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旅行社應積極協助旅游者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三)健康聲明:旅游者應據實向旅行社作出健康聲明,實事求是地說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隱性疾病。旅游者因未向旅行社說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隱性疾病而發生旅游行程中意外死亡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項目,遇政府調整價格,旅游費用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
  (三)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列車班次時刻臨時變更,旅行社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基本安排不變動的情況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四)如旅游者臨時要求提高餐飲、住宿項目標準,經旅行社同意安排后,旅游者應補交所需差額。
  (五)除以上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或侵權責任
  1、旅游者違約或侵權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旅行社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旅行社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旅行社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中途擅自離團或滯留不歸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因擅自離團或滯留不歸而發生的人身傷害和隨身財物損失,責任自負;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或侵權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導游服務質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旅行社或領隊應按《旅游行程表》的安排,準確告知旅游者各個旅游景點的出發、集合地點和時間,因告知不詳盡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4)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5)旅行社委托的目的地國家接待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6)除正常的委托地接社接待和散客拼團外,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7)旅行社委派的領隊在旅游行程期間,除合同約定的自由活動外,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的,旅行社應當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費用1倍的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因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7日通知旅行社,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2)提前4-6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3)提前1-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4)在旅游開始日、開始后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4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5)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提前4-6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3)提前1-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4)在旅游開始日、開始后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4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實際發生的費用。
    上述實際發生的費用是指:代辦證照、簽證(注)費,退機(車、船)票損失費、手續費,退訂房(車)損失費等。
    3、安全因素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行政機關或目的地國家使領館的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4、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不可抗力,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第九條 《旅游行程表》至少應包含團號、領隊姓名、領隊證號、領隊通訊方式、集合出發時間地點、散團時間地點、住宿標準、交通工具標準、用餐標準、游覽景點及時間、購物次數及地點、境外應急聯系人及電話號碼等要素。行程表須加蓋旅行社的合同章及行程表與合同的騎縫章。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出境游組團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旅游服務關系。
本合同所稱出境旅游服務,是指由出境游組團社親自或委托簽訂互為代理協議的出境游組團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境外地接 社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本合同所稱出境游組團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是指經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依法取得出境旅游經營資格的旅行社。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普遍適用的規定;《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本合同一式兩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湖北省旅游局通訊地址: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98號,郵編:430070。
    湖北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27-87124701。
    湖北省各級工商部門監督管理投訴電話:12315前加區號。
    5、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旅游者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或按合同約定的終止時間)。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
    6、《通用條款》,《專用條款》,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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