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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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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ⅰ部分定義和解釋    定義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詞及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a)(i)“雇主”指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指定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所接受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但不指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擔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及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讓人。
    (iv)“工程師”指雇主任命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工程師任務,并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當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條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術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及其明確列入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中的其他文件。
    (ii)“規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術規范和根據第51條或由承包人提供經工程師批準而作出的修改或補充。
    (iii)“圖紙”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與養護手冊及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iv)“工程量清單”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并已標價填好的工程量清單。
    (v)“投標書”指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實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而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報價書。
    (vi)“中標通知書”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協議書”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協議(如果已簽訂)。
    (viii)“投標書附件”指合同條件中所附的投標書后的附件部分。
    (c)(i)“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師根據第41條規定簽發的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ii)“竣工時間”指從開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規定(或根據第44條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過竣工檢驗的用的時間。
    (d)(i)“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檢驗,或經工程師和承包人另有協議的其他檢驗。這些檢驗應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證書”指根據第48條規定簽發的證書。
    (e)(i)“合同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完成工程實施及其缺陷修復而按照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據第60.2款(a)規定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具體情況指兩者中任何一個。
    (ii)“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擬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
    (iii)“臨時工程”指在實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復工作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iv)“設備”指預定構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機械、儀表和類似裝置。
    (v)“承包人設備”指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復工程內缺陷所需的全部設備和各種器具(臨時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為或將成為永久工程的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區段”指合同內專門確定作為區段的工程部分。
    (vii)“現場”指由雇主提供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體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場所。
    (g)(i)“費用”指現場內外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全部正常開支,包括日常管理費和其他正當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提成。
    (ii)“天”指日歷日。
    (iii)“外幣”指工程所在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貨幣。
    (iv)“書面函件”指手寫,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標題和旁注
    1.2 本合同條件的標題和旁注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條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考慮這些標題旁注。    解釋
    1.3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單數和復數
    1.4 僅表示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1.5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凡合同條款規定要由某人給出或發布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書和決定時,均應是書面的。并相應地采用“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任何這類同意、批準、證書或決定都不應被無理扣壓或拖延。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的責任和權利
    2.1 (a)工程師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權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師的條款規定,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前必須取得雇主的專門批準,則此要求應詳細列入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中,進而認為,工程師所行使的權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準。
    (c)除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所盡的任何義務。    工程師代表
    2.2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指定,并對工程師負責。工程師代表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按第2.3款可能委托給他的職責和權力。    工程師權力的委托
    2.3 工程師可以隨時將任何已授予工程師的責任與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以隨時撤回這種委托。任何這種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須寫成書面文件,而且只有將文件副本送給雇主和承包人后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根據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函件,都和工程師發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
    (a)工程師代表由于疏忽未能對某一工程,材料或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不影響工程師對這一工作,材料或設備提出否定意見,并發出糾正指令的效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問,他可將該疑問提交工程師,而工程師應對此函件內容做出確認,否定或更改。    助理的任命
    2.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完成第2.2條款規定的工程師代表的任務。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應向承包人通知上述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上述助理無權向承包人簽發任何指令,除非此類指令對他們履行本身職責和保證他們能夠按合同規定對材料、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他們任何人為了上述目的發出的任何指令都應認為是工程師代表已經給出的。    書面指令
    2.5 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必是書面的。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為有必要發出任何口頭指令,則承包人必須執行此口頭指令。工程師口頭指令的書面確認無論是在該指令執行之前或之后,都應認為是本款含義之內的指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內以書面形式就工程師的任一口頭指令,向工程師提出確認,而工程師在7天之內沒有以書面形式駁回上述確定,則該指令應該視為是工程師的指令。    工程師要行為公正
    2.6 凡是合同要求工程師以下列方式行使職權時:
    (a)作出決定,表示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準;或
    (c)確定價值;或
    (d)所采取的行動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時,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考慮各方面情況,公正地行使上述職權。任何上述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批準、確定價值或采取行動,都可以按照67條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改。轉讓和分包    合同的轉讓
    3.1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盡管有第1.5款規定,這種同意必須由雇主自行決定),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本合同中及名下的任何收益和利益轉讓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人指定銀行托管的屬于工將屬于承包人的任何款項;或
    (b)將承包人從其他有責任的當事各方取得減輕損失的補償金的權力轉讓給其擔保人(在擔保人已經免除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的情況下)。    分包
    4.1 承包人不得將整修工程分包出去。沒有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同意也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對于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和疏忽,承包人應完全負責,并應視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
    但是,承包人在下述事項上,不必要求取得工程師的書面同意:
    (a)提供勞務;或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或
    (c)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合同已指名的分包人。    分包人的義務轉讓
    4.2如果某一分包人已對承包人承擔了工程施工或提供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責任期限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時,則在該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應根據雇主的要求,由雇主付手續費,向雇主轉讓分包人在超出缺陷責任期的剩余責任期限承擔的義務而帶來的利益。合同文件    語言和法律
    5.1 在合同條件第ⅱ部分中寫明:
    (a)用以擬定該合同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以及
    (b)適用于該合同,并據此對該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是何國或何州的法律。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此解釋和說明該合同的那種語言也應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中予以指定,作為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5.2 組成合同的幾個文件應該認為是彼此互為解釋的,但在出現含糊或互不一致的情況下,工程師應該向承包人發出有關指令,以便對此做出解釋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組成合同的幾個文件的優先次序應依次如下:
    (1)合同協議書(如果已簽訂);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條件第1部分;
    (5)本合同條件第1部分;及
    (6)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文件。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6.1圖紙應僅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免費提供兩復印件給承包人。
    承包人需要更多的復印件時,應自費復制。除非為了本合同目的而需要外,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技術規范和其他文件,未經工程師的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給第三方使用或與第三方交流。發給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時,承包人應將合同規定提供的所有圖紙、技術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根據第7條規定由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技術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四份,同時對無法用復印機復制達到同等標準的資料提供一份可復制的副本。此外,工程師可以根據雇主的需要,書面要求承包人提供更多的這類圖紙、技術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費用由雇主自理。    一份圖紙保存在現場
    6.2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在現場保存一份,以做便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委派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工程進度干擾
    6.3工程師如果未在合理的時間發出進一步需要的圖紙和指令,就有可能延誤或干擾工程的計劃和進度,則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該通知應包括所要求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進帳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則有可能造成工程進度的拖延或干擾等詳細說明。    圖紙延誤和延誤所造成的費用
    6.4 如果由于工程師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3款規定在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按上條通知所要求的圖紙或指令,而使承包人蒙受進度延誤和(或)造成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人協商后,要作出以下決定:
    (a)按照第44條規定,承包人可以延長工期;
    以及(b)在合同價格上增加的上述費用金額;并且要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圖紙
    6.5 如果工程師不能發出圖紙或指令,其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交按照合同規定應該提交的圖紙、技術規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在根據第6.4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該將承包人這種失誤因素考慮在內。    補充圖紙和指令
    7.1 為使工程正確施工、完成及修復本工程內的缺陷,工程師應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按此執行,并受其約束。    承包人設計的永久工程
    7.2 合同明文規定由承包人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則承包人應將以下文件提交給工程師批準:
    (a)為使工程師對該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程度感到滿意而需要的圖紙、技術規范、計算書和其他資料;以及
    (b)已竣工的永久工程的使用和維護手冊及永久工程的竣工圖紙、其詳細程度應使雇主能夠使用、維護、拆卸、重裝及調整該永久工程。只有當上述使用維護手冊與竣工圖紙一起交出并經工程師批準,才能認為該工程已竣工,可按第48條進行接收。    不受批準影響的責任
    7.3 工程師根據第7.2款規定所發的批準并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應負的責任。一般義務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8.1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承包人要細心和勤奮的進行設計(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和完成修復工程及修復工程任何缺陷,承包人應當提供上述設計、實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全部監督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承包人裝備和其他物品,不論是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只要上述各項在合同內有規定或暗示的要求,皆應及時提供。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8.2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完全性完全負責。但是,承包人對不是他所制訂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但合同中寫明的或可能另有協議者除外)。如果合同明確規定部分永久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則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完全負責。    合同協議書
    9.1 如果雇主有此要求,承包人應同意簽定并履行合同協議書,其格式需按照本合同條件所附的格式,必要時可作修改。準備與完成合同協議書的費用同雇主承擔。    履約擔保
    10.1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為其正常履行合同取得擔保時,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擔保證書提交給雇主。承包人向雇主提交擔保證書時,應將此事通知工程師。擔保證書應采用本合同條件附件中的格式或雇主和承包人雙方同意的其他格式。提供擔保的單位應由雇主批準。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執行本款時所需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
    10.2履約擔保的有效期,要到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復工程中任何缺陷之后為止。根據第62.1款規定發出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即不應對此項擔保再提出任何索賠。此擔保證書應在上述缺陷責任終止證書發出14天內歸還給承包人。    履約擔保項下的索賠 
    10.3雇主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通知承包人說明有關此索賠要求所涉及承包人違約的性質。
    現場考察
    11.1 在承包人送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項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狀況的資料,但是承包人應對他自己就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應該認為承包人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可得到的資料已經進行了考察和檢查,并在投標前對以下幾點已經自行查明(已考慮到費用和時間的實際可能):
    (a)現場的地形和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狀況;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實施和完成工程和修復工程內任何缺陷所需做的工作和材料的性質和范圍;以及
    (d)進入現場的方法和承包人可能需要的住宿供應條件。總之應認為承包人對止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及其所有情況必要的資料。
    應認為,承包人的投標書是以雇主已經備有的資料和他自己進行的所有上述考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投標書完備性
    12.1應認為承包人在投標前對自己的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各項費用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上述文件應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義務(包括在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的義務,以及需支付暫定金額的不可預見工作的義務),以及為實施和完成該工程修復工程缺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    不利的障礙或自然條件
    12.2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于現場氣候條件的障礙或自然條件,而且承包人認為這些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發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工程師收到該通知后如果認為該障礙或條件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人協商后應作出以下決定:
    (a)承包人按照第44條規定可延長工期;以及
    (b)承包人因這種障礙或條件而不能造成的費用金額。該費用金額應加到合同價格上。應將上述決定通知承包人,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該考慮工程師為此可能發給承包人可能已經采取的被工程師接受的合理而又恰當的措施。    工程要符合合同要求
    13.1除非在法律上和客觀上不可能實現,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復工程內任何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該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對涉及或有關工程的任何事件(無論這些事件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所作的指令。承包人應只從工程師或者按照第2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各項指令。    工程進度計劃的提交
    14.1承包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格式和詳細程度均符合工程師規定的工程進度計劃,以便工程師審定同意。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隨時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有關承包人為完成本工程而建議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說明,以備工程師查閱。    修訂的工程進度計劃
    14.2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根據第14.1款已經同意的工程進度計劃,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擬定一份修訂的工程進度計劃,表明其對工程進度計劃所作的必要的修改,以保證在竣工期內完成本工程。    現金流動估算的提交
    14.3承包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規定的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按照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的詳細的現金流通估算表,以備工程師查閱。其后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提供修訂的季度現金通估算表,承包人必須滿足工程師的這一要求。    不解除承包人的義務或責任
    14.4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上述工程進度計劃,或向其提供的總說明或現金流動估算,并取得工程師的同意,并不解除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負有的義務或責任。    承包人的監督
    15.1在工程實施期間以及其后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一段時間內,為使承包人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應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一名經工程師(該批準可隨時撤回)有資格的授權代表,必須用其全部時間進行本工程的監督,此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是不同的 指令,或執照第2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承包人代表的,承包人在接到該撤回通知后,考慮下文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應盡快地將該代表調離本工程,以后也不再雇用該代表擔任本工程任何職務,并同時委派另一名經工程師批準的代表接替了包人的雇員。
    16.1承包人應向現場提供為實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復工程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進行正確工程監督的工長和領工。
    (b)為了保證承包人正確而及時地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及非熟練工人。
    工程師有反對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那些由承包人提供的,但工程師認為是行為不軌或不能勝任工程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認為在現場工作不合格的人員,而且上述從本工程撤掉的人員,應盡快更換成稱職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人員。    放樣
    17.1承包人應;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負責對本工程進行準確的放樣工作;
    (b)根據上述基準,對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軸線的正確性負責;以及
    (c)提供與上述職責有關的所有必要的儀器、機具和人力。
    在本工程進展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如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軸線方面出現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人應自費糾正這些差錯,直到工程師滿意為止。如果這些差錯是現書面提供的數據不正確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52條規定,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同時呈交雇主一份副本。工程師對任何放樣,或任何軸線,或標高的核查,決不應負的責任。承包人應該仔細保護和保持一切水準點、龍門樁、濁樁和工程放樣用的其他標志。    鉆孔和勘探性開挖
    18.1本工程施工期間,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探孔取樣或者進行勘探開挖,除非在工程量清單中已經含有這類工作的一個支付項目,或含有關于這類工作的暫定金額、否則此項要求應由工程師按第51條發出指令。    安全、可靠和環境保護
    19.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工程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人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取得現場工作權利的人員的安全,使現場(在承包人的管理下)和本工程(包括尚未完成或未被雇主占用)保持井然有序,以免使上述人員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本工程,或為了保障公眾與他民人的安全和方便,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當工程中任何合法的主管機構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和維護全部照明、護柵、圍欄、警告牌及看守;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避免由于承包人的操作方法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對人身的傷害或公眾或 財產的傷害或妨礙。    雇主的責任
    19.2如果雇主按照第31條的規定,自行雇用工人在現場工作,則雇主在進行這一工作時應該:
    (a)充分關注所有授權在現場工作的全體人員的安全;以及
    (b)使現場保持井然有序,以免對這些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如果按照第31條規定,雇主可在現場雇用其他承包人,則雇主應同樣要求在現場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注意安全和避免危險。    工程的照管
    20.1從開工之日起,直到整個工程交接證書簽發之日為止,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本工程及用于或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和設備,此后,上述照管即交給雇主。但是:
    (a)如果工程師就永久工程的任何區段或部分分發了交接證書,則從交接證書簽發之日起承包人應立即停止對該工程區段或部分的照管,此時該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應移交給雇主;以及
    (b)承包人應對他在缺陷責任承擔的尚未完成的本工程及用于和安裝在本工程內的材料和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負責,直到根據第49條規定,將該未完成工程完工為止。
    20.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用于或安裝在本工程內的材料或設備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不論出于什么原因,除第20.4款規定的風險外,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失或損壞,以便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規定和使工程師滿意。為了履行第49條和第50條規定的義務,承包人在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由他造成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時,應自負其責。    由于雇主的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20.3由于第20.4款規定的任何一種風險造成的、或與其他風險合并造成的任何上述損失或損壞,承包人應該在工程師要求時或其范圍內修補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按照第52條規定,決定合同價格的增加額,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若干種風險合并造成損失或損壞的情況下,任何上述決定都應考慮承包人和雇主雙方按比例承擔的責任。    雇主的風險
    20.4雇主的風險包括:
    (a)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
    (b)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藥、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質引起的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引起的壓力波;
    (e)暴亂、騷動或混亂,但純系承包人或其分包人雇用人員由本工程施工引起的騷動混亂除外;
    (f)除合同規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區段和部分確因雇主使用或占用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本工程設計不當引起的損失或損壞,但承包人提供的或承包人負責設計的任何部分除外;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不可能預見并采取措施加以預防的任何一種自然力的作用。    工程和承包人裝備的保險
    21.1 第20條規定的承包人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不受限制的條件下,承包人應:
    (a)給本工程、連同用于工程內材料和設備進行保險,達到全部重置成本;
    (b)另加上述重圍成本15%的附加費,或本合同條件第ⅱ部分可能規定的附加費用,以補償包括業務費、工程任何部分拆除和運走及碎料清除費用在內的損失或損害修復的任何附加費用和其連帶費用;
    (c)給承包人已經運到現場的承包人設備和其他物品保險,保險金額足以供其在現場的重置。    保險范圍
    第21.1款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該是承包人和雇主的聯合名義保險,并應包括:
    (a)給雇主和承包人保險除第21.4款規定以外的,任何原因產生的一切損失或損壞,時間應從在現場開始施工起到給本工程或某一區段或基某一部分(根據具體情況)簽發相應的交接證書之日止,以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i)在缺陷責任期間,對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由于某一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以及
    (ii)在承包人為履行第49和50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蒙受的損失或損壞。    對未能收回金額的責任
    21.4 在第21.1款中,保險公司不負責包括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a)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
    (b)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燒后的核廢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炸藥、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質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飛行裝置起的壓力波。    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22.1 除合同另有規定以外,承包人應保障雇主免予承擔下述原因產生的全部損失或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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