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書(鄉鎮企業使用)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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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局制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日。本合同 終止。
第二條 乙方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 ,達到 質量標準。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乙方執行的工時制度為 工作制。
第五條 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及其標準。甲方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甲方對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乙方執行 工資制,工資支付時間 ,工資支付按 執行;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元。
第八條 乙方的保險待遇按 執行。
第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 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乙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京勞關發〈1995〉45號),獲得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給歡欣鼓舞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按照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京勞關發〈1995〉163號)執行。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簽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