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無效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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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合同內容來劃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按合同無效程度來劃分,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類。 無效勞動合同適用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26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無效勞動合同常見情形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準采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簽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巨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 勞動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持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于上述規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鑒于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勞動者有過錯的 對于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實際損失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因其過錯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這里要指出的是,在對勞動者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時,要貫徹以下原則:一是賠償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責令有過錯的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同時,要注重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承辦案件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有過錯的勞動者要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這不僅有利于提高勞動者守法的自覺性,而且能增強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動性。二是合理賠償原則。所謂合理賠償,是指在查請案件事實,確認用人單位確實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而實際存在經濟損失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實際承受能力等綜合認定勞動者實際應承擔的賠償費用,以確保問題得到切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