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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1997年版)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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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說明

  建設監理合同書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監理工程項目簡述

  附件B: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

  附件C:提供設備與設施

  附件D:監理費用與支付

  附件E:監理機構及人員計劃

  附件F:監理規劃

  說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書,第二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三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四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合同雙方應按示范文本統一格式編制建設監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項目法人(業主)與監理方協商一致后簽署。第二部分合同標準條件是按照《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以保證合同雙方合法權益、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編制。第三部分合同專用條件是針對每個工程特定的條件要求和實施的環境,由合同雙方為補充和具體說明標準條件協商一致后填寫。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個附件組成,以進一步具體明確服務范圍與內容、工作濃度、提供人員設備設施、監理費用與支付等監理的主要問題。

  專用條件及附件應詳明、具體、便于實施,其廣度和深度由立約雙方協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確。

  本合同示范文本適用于國內水電工程項目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合同書  (合同編號: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過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對業主(以下簡稱“甲方”)和第三方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服務和管理,使甲方在承發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合理的造價,獲得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同時,甲方接受乙方通過高效的服務獲得合理報酬的要求。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  建設監理范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  建設監理合同書;

  2.2  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  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  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  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  建設監理投標書;

  2.7  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托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托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歷日。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通知與聯系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并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并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于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注明保密的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并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托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并對監理機構負責。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托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于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核和簽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并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準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并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于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后,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后28天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此后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后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于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后,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后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于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并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著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本合同條款是對監理合同標準條款中相關條款的明確補充、修改或增加。當專用條款與標準條款發生抵觸時,以專用條款為準,標準條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補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條  規定的其他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關法規:

  第四條  項目法人(業主)常駐代表:

  (1)姓名:

  (2)職務:

  (3)聯系地址:

  (4)聯系電話:

  第九條  主要監理人員:

  第十七條  業主的資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規提供的資料目錄及份數;

  (2)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條  業主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的要求決策的文件的回復期限:

  (1)一般文件  天;

  (2)緊急事項報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條  由業主提供的職員和服務人員:

  (1)名單表;

  (2)費用支付標準及辦法。

  第二十三條(11)  處置權的金額數及其范圍:

  第四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變化時,監理合同的調整與變更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付監理單位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付業主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七條  合理化建議獎勵:

  (1)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

  (2)獎勵計算費率;

  (3)獎勵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條  合同爭端的調解與仲裁機構:

  (1)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

  (2)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

  其他合同專用條件條款。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監理工程項目簡述:(略)

  附件B  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

  B-1  監理服務范圍:

  B-2  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采用,由業主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B-2-1  設計方面

  (1)協助業主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2)管理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檢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業主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工程承建單位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系,重大問題向業主報告;

  (6)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業主會同設計單位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承建單位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并督促設計單位盡快給予答復;

  (9)代表業主審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承建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B-2-2  采購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采購招標與發包工作;

  (2)管理采購合同,并對采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業主對進場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B-2-3  施工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發包和簽訂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進行審查批準;

  (3)督促業主按工程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承建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建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計劃、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工程承建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協助業主編制工程控制性進度計劃,提出工程控制性進度目標,并以此審查批準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承建單位采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由于種種原因以致使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業主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并在通過業主批準后完成其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建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規范與質量檢驗標準,對施工前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對施工工序與資源投入進行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對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簽證和施工質量的評價;

  (8)工程造價控制:協助業主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承建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并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依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與工程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工程建設各方協調工作,編發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業主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工程承建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監理合同附件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對工程資料及檔案按期進行整編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監理服務期結束后移交業主;

  (13)其他相關工作。

  B-2-4  咨詢方面

  (1)受業主委托和業主聘請的咨詢專家對應工作;

  (2)根據咨詢合同規定,向咨詢專家提供工程資料與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詢專家建議和備忘錄,選擇合理的內容,并作出書面報告。

  B-3  監理機構應向業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據監理工程項目、范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展向業主報送監理月報,其主要內容為:

  (1)施工質量情況;

  (2)工程進展情況;

  (3)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動力動態;

  (4)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

  (5)工程支付情況;

  (6)監理工作情況;

  (7)其他。

  B-3-2  根據監理工程進展情況的不定期報告

  (1)關于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

  (2)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

  (3)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

  (4)業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

  B-3-3  監理過程文件

  (1)施工措施計劃批復文件;

  (2)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

  (3)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4)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B-3-4  文件報送份數

  附件C  提供設備與設施

  C-1  業主提供的房屋、設施、設備與物品及提供時間。

  C-2  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物品及進場時間。

  C-3  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與運行費用。

  附件D  監理費用與支付

  D-1  監理費用組成與計算方法

  D-2  監理費用的調整與調差

  (調整與調差通常按年度進行,應注明具體的公式或計算方法)。

  D-3  監理費用的支付

  附件E  監理機構與人員計劃

  E-1  監理機構與崗位責任

  E-2  主要監理人員名單表

  E-3  業主提供人員名單表

  附件F  監理規劃

  監理規劃應針對監理項目的監理目標、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監理單位編寫。在監理投標時,以監理大綱的形式,作為監理投標書內容之一送交業主,中標后,在監理大綱基礎上,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完善成監理規劃送業主,列入本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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