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長效還本保險條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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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財產范圍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服裝、床上用品、家俱;
(三)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樂器、家用電器(不含微型電器、電子用品)。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藝術品、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禽、花草、樹木、寵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機、音像制品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于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于第一條所列范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卷風、臺風、洪水、冰雹、雪災、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風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結構(外墻、屋頂、屋架)倒塌;
(四)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第四條 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搶劫或盜竊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征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五)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第七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電機、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樂器)和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損毀;
(二)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傭人員或同住人員或寄宿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三)堆放于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竹桿、帆布等材料為外墻、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或搶劫損失。
保險金額和保險儲金
第八條 本保險采取每份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辦理投保;被保險人可根據投保時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份數。
第九條 保險儲金按保險金額的3--5%,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十條 無論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儲金均全額退還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若保期不滿3周年,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回儲金,本公司按儲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費;保期不滿1年收3%;滿1年不滿2年收2%,滿2年不滿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從簽發保險單次日零時起,被保險人只要不提取保險儲金,本保險在XX年內(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續保。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公安部門證明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五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賠,也可向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當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負按比例分攤的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有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同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