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勞動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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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 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住 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_。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_____。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