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裝飾行業工資協商協議書(官方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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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員工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
深圳市裝飾行業工會工作委員會 深圳市裝飾行協會
代表員工總數:______________ 代表用人單位總數: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
職務:裝飾行業工委會主席 職務:裝飾行業協會會長 協商代表人數:10名 協商代表人數:10名
產生方式:民主推選 產生方式:民主推選
委托授權 委托授權
深圳市裝飾行業工資協商協議書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正當經營利益,合理配置、開發、利用人力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就本行業工資分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基本原則及方式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涉及工資協商問題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對話;
(二)公平、公正、公開
(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四)合法、合度、合理。 第二條 根據行業特性,本行業工資協商過程得采用自下而上、逐層推舉、漸次授權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本行業工資協商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終止事宜,依集體合同有關規定辦理。 工資分配及相關問題 第四條 本行業實行如下工資分配制度:
(一)除初級職員以外,從事經營管理(含技術人員)及行政事務的固定人員實行等級工資制。
(二)從事臨時勞務工作的人員,實行計件工資制。 五條 本行業固定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月。
(一) 從事經營管理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層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
2、中層管理人員(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高級職員、中級職員)工資不低于____元/月;
(二)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主設計師以上工作人員的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
2、設計師及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
上述工作人員月工資最高不得超過最低基數的____倍。 第六條 本行業臨時勞務人員(含木工、電工、焊工、安裝工、泥水工、油漆工)及一線服務人員(含預算員、材料員、財務員、安全員、采購員、倉管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級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日;
2、中級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日;
3、初級人員工資不低于______元/日。
初級職員、勤雜工人平均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 第七條 本協議第4條、第5條、第6條所涉人員統稱為員工。“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標準工資。 第八條 本行業固定人員年度工資增長幅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社會物價水平等因素,得由甲乙雙方在年度工資協商時另行商定。 第九條 本行業各企業應于每月25日前向工作人員全額支付其本月工資;臨時勞務人員的工資可按月清結,亦可即時清結;按月清結的,亦須于每月25日之前清結完畢。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工作人員工資。 第十條 本行業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員工加班加點工資依其本人標準工資為計算基數。
員工因法定事由致其標準工資低于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依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本行業建立年度工資協商制度
本行業應于每年5—7月間,就本行業下年度工資分配事宜進行協商。
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內容,依本行業工資分配變化情況適時商定。年度工資協商達成協議的,該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協商代表非因法定事由不予更換,且得依原有授權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經生效,甲乙雙方均須嚴格遵守,認真履行。
本協議有效期內,因涉本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并有權要求與爭議有關的企業依法對爭議進行調處,亦可直接通過行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照工作規則進行調處。
依前款規定,與爭議有關的用人單位對甲乙雙方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要求不得予以拒絕,并應于規定的時間內對爭議處理的結果做出答復。 第十三條 本協議各條款所涉之效力及于參與推舉工資協商代表大會代表的各用人單位。各用人單位依照工資協商代表大會對工資協商代表授權時所做的承諾承擔各自的義務,并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勞動部門及上級工會備案。甲方(員工協商代表) 乙方(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