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銷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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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銷合同
第一條 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款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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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品種│商標│規格│數量│產地│包裝標準│保質期限│產品標│運輸保│單價│ 總價 │
│ │ │ │ │ │ │ │ 及要求 │ 及要求 │ 準 │管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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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大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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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相關證件:初次交易的,為:《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明》《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開戶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代理銷售授權書》《檢疫證明》其他;再次交易的,為:《食品檢驗報告》其他。
第三條 食品備案:已辦理備案的,出賣人應提供備案編號;尚未備案的,備案手續由(委托人/代銷人)辦理。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第五條 食品驗收方法:。
第六條 代銷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七條 報酬的計算方法: 。
第八條 報酬、價款的結算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已售食品的價款每月 日結算一次,代銷人的相應報酬從價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銷食品價款與報酬在代銷期限終止時結算。
(二)已售食品達百分之 時,代銷人與委托人結算一次價款,相應報酬從價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銷食品價款與報酬在代銷期限終止時結算。
第九條 食品損耗費用的承擔及預過期食品、過期食品的處置方式:。
第十條 合同解除:委托人提供的食品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屬于委托人責任的,代銷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 追回責任:代銷人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實施追回及無害化處理,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有權就由此受到的損失向委托人提出賠償。
第十二條 代銷人違約責任:。 委托人違約責任: 。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規、政策對食品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及其他約定事項:。
委托人(簽章): 代銷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