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業管理業主公約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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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浙江省建設廳
【頒布日期】 1999-09-08
【實施日期】 1999-09-08
【有 效 性】 有效
為加強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號《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非業主使用人。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改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 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將住宅及附屬用房如架空層、儲藏室用于營業、辦加工廠、幼兒園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