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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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合同
出租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
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 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第四條 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后,出租財產所有權以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財產轉讓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八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九條 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 日內,雙方如愿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
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備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電 掛: 電 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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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公)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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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 辦 人: 鑒(公)證機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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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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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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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