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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某機械制造公司集體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7 13: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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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第一章 承認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四章 請假
  第五章 安全衛生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八章 年資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十一章 管理權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十四章 工資
  第十五章 學徒期計劃 學徒和培訓計劃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 協議的終止
  說明文件a
  說明文件b 獎金
  說明文件c
  說明文件d 按小時計算的計件工資標準方案指數
  說明文件e 同意從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授權書
  說明文件f 依阿華州達文波特某機械制造公司與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器械以及農具工會修改退休保險金計劃的協議
  說明文件g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
  說明文件h 牙齒保險計劃
  說明文件i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優先服務計劃  說明
  本協議由某機械制造公司在依阿華州達文波特市的工廠(以下稱公司),同代表本協議第一章承認并提及的談判單位工人的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器械以及農具工人國際聯合會及其所屬的第1896號地方工會(以下稱工會),達成并于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協議中出現的“他”或“她”或有關的人稱代詞,只是出于文字表達的需要,這樣使用,并不意味著有性別上的區別。  第一章 承認
  公司承認工會是公司全體全日制和正規非全日制生產和維修工人在集體談判中的唯一代表。這些工人包括:檢查員、班組長、儲運員和車間事務員,但不包括:實驗工程部雇員、制圖員、辦公室職員、推銷員、專職人員、保衛人員和工段長。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付薪日
  頭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這兩天剛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則應提前一天支付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協議所覆蓋的工人在前一個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得到報酬。所有的工資支票都應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發放。如果公司縮減工作日,工人則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后領取工資支票,日期應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條 體檢
  公司指定的醫生在對已經雇傭的工人進行體格、精神/心理檢查或醫學化驗后,如果該雇員及其醫生提出書面請求,應將此檢查或眼睛檢查的報告提交給該雇員的私人醫生。
  第三條 公司薪給雇員
  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本協議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況例外:
  a.教育和/或培訓工人和受訓的管理人員;
  b.從事遇到困難時期的必要工作;
  c.從事新產品開始生產時的必要工作,當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這類工作的工人,應在安排的工作中發揮助手作用;
  d.從事必要的試驗工作;
  e.受訓的管理人員不得取代談判單位工人,但談判單位的工人可以用來指導受訓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維修工作的轉包
  a.只要有設備和合格的人員,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給談判單位的工人所從事的維修工種的維修工作轉包出去,但下列臨時情況除外:
  i.有必要替換曠工的工人時;
  ii.有必要替換已獲準請假的工人時;
  iii.有必要替換休假的工人時;
  iv.有必要替換因受傷或確實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時。
  b.雙方理解并同意本條規定的公司義務不適用于下列情況,即在有資格從事該工作的維修工人處于裁員而缺乏維修工人從事所需要的工作時,并同意本協議包括的維修工人的補充人員每周安排5個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將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內正常從事的一部分維修工作轉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除非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
  第五條 非全日制工和臨時工
  不得雇傭非全日制工人和臨時工來達到強行裁減正規全日制工人的目的。臨時工只能短時雇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只有度暑假的學生可達3個月。如果臨時工的雇傭期超過3個月(包括學生),就應視為享有年資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一條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公司不得對享有年資的工人行使指責、停職或解雇的處分權。
  第二條 通知
  在因處理某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資的工人離廠之前,公司經營者應將該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廠里,或他不在廠里時的任何其他工會代表,召集到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目的在于通知他們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并聽取該工人對自己處境的陳述。當然,這種會議不構成聽證會,這時候工人代表的到場只是為了接受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的通知,并聽取該工人的陳述。涉及欠債不還、遲到和曠工的案例,必須在聽證會后方可要求工人離廠;但雙方同意,在安排處分聽證會之前,應通知部門工會代表或其代表出席聽證會。
  第三條 處分聽證會
  在工人被送出廠后的48小時內,雇員關系部經理或其代表應在指定的辦公室舉行處分聽證會。該工人有權出席聽證會,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上代表該工人,而且雙方應允許傳證人到場,以便證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處分聽證會。
  第四條 聽證記錄
  公司應在聽證會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聽證會的書面記錄文本,包括公司的處分說明,如果有的話。對處分結果提出陳述,如有的話,其時限應從工會收到該記錄時算起。
  第五條 對處分提出不滿意見
  如果工人對本章所稱的公司處分提出不滿意見,那么,應按意見陳述程序的第一步驟進行;如果是對解雇提出不滿意見,可按第三步驟進行。如果最后證明對工人的處分理由不夠充分和正當,那么,應該恢復該工人在遭受處罰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資損失,如果有的話,也應予以賠償。
  第六條 書面批評
  在書面批評入檔后1年內,如果沒有任何違反處分的行為,則應將書面批評從工人的就業檔案中撤出去。
  第七條 試用工
  雙方理解并同意,本章不適用于試用工。  第四章 請假
  第一條 因私
  a.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事先安排,公司允許工人短期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事的現行作法仍將繼續實行。在此種特殊情況下,工人的年資應予以保留并累計計算,并讓其恢復請假前的工作崗位,如果有關年資的條款規定這么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滿時又回到了工作崗位的話。
  b.超過3個規定工作日的假期并經雇員關系部經理同意的適當的假期,都應向工會提供請假條副本。
  第二條 因工會事務
  根據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或主任的書面通知,應準許下列工人脫產請假:當選為農具工會和工時委員會代表的工人;當選為地方工會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工人;參與公司合同談判的工會代表,以及從事申訴程序仲裁準備工作的地方工會代表。雙方同意依據本條被準許脫產請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因兵役
  a.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得違背義務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規定的公司對應征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規定的服務的工人應盡的義務。
  b.參加和平隊的工人應享受同加入美國武裝部隊的工人同樣的優惠條件并應在同等條件下再次受雇。本條款僅包括一次應征入伍。
  第四條 因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a.如果工人被要求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包括為大陪審團服務),或在提供此服務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審團委員會的審查質詢,或被傳喚作證和揭發證詞,或在記錄法庭訴訟過程中提供證言,那么,他為提供此服務損失的必要時間的正常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工時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但不包括換班或超時獎金和所有其它獎金及獎勵性報酬)與提供引服務所獲得的賠償的差額應得到賠償,但在工人根據正常工作安排不為工廠工作的任何一天(節假日除外),提供此服務時不得支付此賠償。
  b.要獲得享受賠償資格的工人必須:
  i.立即將收到的召喚提供此服務的回執通知其工長;
  ii.向工長提供適當的從事這種服務的證據。
  c.如果頭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結束這種服務,則須報到繼續完成當天其余時間的工作。如果該工人沒有報到繼續工作,則賠償只限于截止結束服務之前損失的實際時間。如果該工人中午12點后結束服務,則當天無須再回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選擇不上提供服務前或緊接服務后的那個班次。該工人在不上班前須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選擇。
  e.公司依據本條款支付報酬的時間不得計算為每日的超過工時。
  第五條 因喪事
  a.工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夫、姐妹、妯娌、孫子女、祖父母、繼子女、繼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兒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如參加葬禮按要求可在死亡發生后的3個自然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內享受3個正常工作日的喪假(如工人當時不在,事后亦可享受同樣天數的喪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后可選擇親屬死亡當天而不是死亡之后的第二天計為休假的第一天。
  b.在為此事提出書面申請后,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應得到報酬。計時工的報酬應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工作率計算,但這兩種情況都不包括換班、加班獎金和其它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如此計算的工時不得計作超時工時。
  第六條 因批準的假期
  工人將批準的假期用于與請假申請中所述內容不同的目的,應受到紀律處分。工人休假期滿后如不報到工作,則應視為自動辭職,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七條 年資的保留和累計
  如果工人在批準的假期期滿后回到原崗位,則其休假期間的年資應予保留并累計計算。  
  第八條 獎勵工時的獲得
  a.享有年資的工人如每個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時,不包括日超時工時,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獲得獎勵工時。
  i.即使工人在一個工作周內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時從事下列活動而缺勤,也有資格獲得獎勵工時。這些活動包括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奔喪、工會事務、節假日、休獎勵工時假和經公司安排的不得超過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工人享受因工傷而獲得的賠償津貼的時間。
  ii.每個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獲得1小時獎勵工時。
  b.公司應對獎勵工時安排倒休,并應盡力滿足工人提出的休假要求。工人應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獎勵工時可以累計到4個或8個小時休一次。
  c.如果依據本條休假的工人人數嚴重地影響了生產和維修的要求,則可對休假的人數進行限制。如果工會對影響生產和維修要求的程序提出疑問,則可立即同雇員關系部經理一起審查此決議。
  d.計時工的獎勵工時津貼按其正常小時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均不包括任何獎金。累計并轉入下一年度的獎勵工時的津貼,如緊接財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開臺之后的工時,將按工時獲得年度年底的工資率確定。獎勵工時休假或津貼支付將先考慮最早轉入的獎勵工時。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資,獎勵工時在下列情況下將予支付津貼而不予安排休假:
  i.解雇
  ii.辭職
  iii.退休
  iv.裁員
  v.死亡
  vi.請假6個月以上  第五章 安全衛生
  第一條 安全規章和規定
  公司和本協議包括的工人、工會及其代表應遵守全部合理的關于衛生、安全設施和衛生條件的工廠規章。
  第二條 保護服和保護設備
  公司應為其認為必要的崗位提供專門的保護服(如手套)和安全設備。如安全靴在從事安排的工作期間損壞,公司將在每個合同年內,按購買單核實的價格向工人提供25美元的補償。公司將向有年資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鏡,安排指定的檢測員進行檢測,并每年向工人支付10美元的修理或更換眼鏡費。
  第三條 破損工具
  公司將用斯納普恩、克拉夫斯曼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認可的公司制造的同類產品來替換公司要求的工人個人使用的陳舊或已被損壞的工具。公司將向維修工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維修工具的場所,但條件是,如果工具遺失,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安全委員會
  a.公司同意工會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須從第二班和第三班各指定一人,擔任公司安全委員會成員。
  b.公司安全委員會將根據公司指定的主席的安排召集會議,討論工廠的安全和衛生事宜并提出建議。公司將向參加會議的委員提供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小時工資率支付,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支付。
  c.安全委員會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建議記錄,由委員會的管理人員保留。應向每一位委員提供一份記錄,并向雇員關系部經理提交記錄以便歸檔供工人參考。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一條 一般代表性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代表工會的應是下文所稱的部門工會代表、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工廠工會委員會以及工會研究工時問題的代表。雙方理解并同意本章確認的每位工人代表應為試用期期滿的工人。
  第二條 工會部門工人代表
  a.權限
  在采取申訴程序的第一個步驟時,應由工會部門工人代表代表工會,其權限限于根據被其確認為部門工會代表服務地域內的申訴程序處理有關的不滿意見。
  b.人數
  每50個工人或每擁有50名工人的部門應設一個部門工人代表,這類代表至少應有6人。
  c.義務和責任
  i.部門工人代表在作為工會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訴程序第一步驟處理不滿意見時,應被允許脫產履行其責任。但部門工人代表只有在應申訴工人或雇員關系部經理的要求,并在此要求經其工長批準后才可離開崗位。
  ii.離開崗位的工人代表在離開前或回來后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人代表出于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范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并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iii.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周至多可以離開崗位3個小時,由公司支付報酬。此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三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
  在按申訴程序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和出席會議時,工會應由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代表來代表。
  a.權限
  工廠工人委員會單個成員的權限限于在他被認可作為工會委員會的成員提供服務的區域內按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
  b.人數
  工廠工會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1人為主席,3人從工廠不同的地域范圍內選舉產生,其中有1位成員必須一直是上第二班或第三班的工人。
  c.義務和責任
  i.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處理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的不滿意見時,或按第四條所規定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責任時,應準許其脫產履行其職責。
  ii.準備離開崗位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離開前或回來后,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出于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范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并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iii.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果需要,每周應允許他有12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委員會主席的責任。其他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如需要,每周應允許其有4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或本章許可的委員會會議成員的責任。允許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四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
  a.權限
  工廠工會委員會應作為一個整體在第三步申訴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代表工會,并應在本章第五條指定的特殊或日常會議中代表工會。
  b.義務與責任
  為了實現工廠工會委員會的目標,工廠工會委員會可根據本條規定使用第三條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特權。
  第五條 聯席會議
  公司和工會都認識到通過充分討論來消除誤解的價值和重要性,以及為了在本協議管轄內保持和諧的關系。雙方同意,將根據任何一方提出的請求,公司和工廠工會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并為此達成如下共識:
  a.任何一方至少應在希望舉行會議的前5天將包括希望討論的主要問題在內的暫定議程遞交對方。在會前或會上經雙方同意可把附加議題列入會議議程。
  b.這些會議并不是要企圖回避和/或代替申訴程序。
  第六條 代表的替代
  本章所指的每位代表都應有如下述條款中規定的經資格認定的替代人,這位替代人在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可在同一地區以同樣的權限工作。
  第七條 資格認定
  a.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主席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把本章所指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名單書面通知雇員關系部經理。名單中應標明經認可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姓名、所在部門及其地點。公司不得承認任何未經認定資格的代表或者雖已被認定資格但還尚未完成試用期的代表。
  b.雇員關系部經理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書面通知工會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處理申訴的監察人及其替代人的全部名單,詳細寫明每位監察人有權處理申訴的部門和地區,還應寫明監察人的替代人既可在監察人缺席的情況下代替監察人行使權力,也可取代監察人。雇員關系部經理應在監察人名單發生變化時立即將有關變化情況通報工廠委員會主席。
  第八條 工會工時研究代表
  a.工會應派一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接收公司進行的為時不超過4周的培訓。該雇員培訓結束后應回到他原先在工廠的日常工作崗位上去。
  b.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只有在同公司工時研究人員進行聯合研究時才能履行其義務。當因永久性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不滿意見時,包括因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申訴程序中雙方對所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的變化或新的附加內容未能達到滿意的解決而產生不滿意見時,公司或工會可以要求對此進行聯合研究。在涉及到據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發生變化時,這些已經變化了的內容和新增加的附加內容應納入聯合研究的范圍。應盡最大努力在第三步會議召開之日前完成聯合研究任務。
  c.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參與制定新的獎勵工資標準,只是在現存的獎勵工資標準成為爭議的對象時,或應公司或工會按本條b款規定進行聯合研究的要求時,方可采取行動。
  d.公司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因參與聯合研究和分析資料工作而失去的工作時間付給報酬。每人每周最多可獲得3小時的報酬。如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每周研究時間超過3小時,超過的時間應由工會付給報酬,但公司將支付按其直接要求所花費的時間和按其直接要求在聯合進行工時研究和資料分析時所花費時間的報酬。他們所花費的這種時間將根據每個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直接計時收入付給報酬。這種方式包括計時工,或者是職業勞動等級計時工和計件工,但不包括換班或加班工資或其他形式的任何獎金或獎勵性工資。
  e.如果公司要把工會工時代表調離談判單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的替代人應由公司出資培訓,其間應按該雇員的直接工時收入支付其工資。
  f.如果是上述第五款所述以外的行動而引起的對工會工時代表替代人的培訓費用則應由工會完全承擔。
  g.在挑選替代人時,工會應提交5位工人的名單,這5人必須符合公司規定的資格要求。公司將從這5人中挑出2個它認為有能力完成這項任務的候選人,然后工會再從這2人中選出1人接受培訓。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一條 申訴
  申訴的定義是,某雇員或工會同公司就解釋、應用或所謂違反本協議條款時所引起的爭議。
  第二條 申訴程序
  應努力通過申訴人同其班組長或指定的代表人之間進行非正式的磋商來解決申訴問題。如聲稱受到侵害的雇員提出要求,那么適當的部門工會代表須參加這種非正式磋商。雙方同意,所有的申訴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發生后的5天內提出。
  第一步驟--在受害雇員與車間工會代表和雇員的班組長之間進行。
  a.如果申訴未能通過上述非正式方式達到解決,那么,申訴可寫成文字材料并由受害雇員和部門工會代表簽名后遞交班組長。所有這類申訴書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出現后5天內呈交班組長,并須說明申訴中列出的事件違反了哪章哪條以及所尋求的具體解決辦法。
  b.班組長應會同雇員和部門工會代表討論申訴問題,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應在上述a款規定的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訴提出書面答復。
  c.任何申訴如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以后仍未能解決,并在班組長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作出書面答復后5個工作日之內仍沒有將申訴材料遞交第二步申訴程序,該申訴只能在班組長的書面答復基礎上進行解決,而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二步驟--在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和申訴發生地區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之日進行。
  a.公司代表應會同適當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討論按上述規定向第二步申訴程序遞交的申訴。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那么應按c款在第一步程序中的規定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正常安排下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提出書面答復。
  b.任何申訴如果在公司代表作出書面答復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沒有遞交給第三步程序,那么該申訴只能在公司代表的書面答復基礎上進行解決,并將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c.如任何以書面形式遞交給雇員關系部經理的申訴涉及到紀律處分和年資問題,可按申訴程序的實施規定在引起申訴的事件或條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卷直接遞交第三步申訴程序處理。一般性的申訴,安全和衛生方面的申訴,以及班組長處理權限范圍以外的有關主要問題的申訴,可以采用第二步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步驟--在雇員關系部經理和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會的工廠工會委員會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二步申訴程序完成后,申訴仍未解決,那么應在工廠工會委員會和適當的公司代表之間,在公司代表于第二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復后10個工作日內舉行會議進行討論,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應在議定會議日期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雇員關系部經理遞交要求在會上討論的申訴目錄,包括每項申訴的編號和工廠工會委員會對每個申訴作出的簡短說明。
  b.同關系部經理應在會議討論申訴后的最多5個工作日內,把公司第三步程序處理的每項申訴作出的書面答復送達工廠工會委員會及其受害雇員本人。
  c.任何申訴如在公司于第三步申訴程序作出書面答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申訴檔案遞交到第四步或第五步申訴程序(如果第四步程序被取消的話),那么該申訴只得在該書面答復的基礎上進行處理,并不再具備要求進一步審理的資格。
  d.雙方同意并理解,工會可選擇讓其國際代表參與第三步程序。如果工會決定采用這種辦法,那么第四步申訴程序就將自動取消,尚未得到解決的申訴將只能按c款規定的第三步程序提交給第五步申訴程序(仲裁)予以處理。
  第四步驟--假如第四步程序沒有依照上述第三步程序條款由工會取消的話,那么這步程序應在雇員關系部經理、工廠最高負責人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國際聯合工會的國際代表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三步程序完成后還存在尚未解決的申訴,那么,該項申訴應在雙方適當人員于雇員關系部經理在第三步程序作出書面答復之后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進行討論。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應至少在預定會議日期前5個工作日向雇員關系部經理遞交將預備在會上處理的申訴目錄,其中包括申訴的編號和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對每項申訴所作的簡要說明。
  b.所有呈遞給第四步申訴程序的合格申訴在處理該申訴的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之內,向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受害人本人作出書面答復。
  c.所有經過第四步程序處理,且沒有在公司第四步程序書面答復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呈遞給第五步程序處理的申訴,應在上述答復的基礎上予以處理,并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五步驟--涉及到說明和執行本協議條款并通過本申訴程序進行了處理的申訴,也只有這類申訴才可以提交下面所規定的仲裁程序予以處理。如果工會希望將申訴遞交第五步程序處理,那么它就必須在公司于第三步或第四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復(如果有的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訴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雇員關系部經理。仲裁處理程序應在通知發出后7天內由雇員關系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共同選定的仲裁員開始進行。如果各方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選出仲裁員,應請求聯邦協調與調解委員會派出一個由5名同組成的專家組。雇員關系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都有權從專家組名單中劃去2人。要求仲裁的一方可首先劃去1人,然后由另一方劃去1人;雙方各再劃去1人之后,剩下的一人便是被選中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員能判斷雙方所陳述事實的相互關聯性,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仲裁員陳述所要求的觀點。仲裁員的裁決應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并應制成書面形式。應向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送達經過簽名的裁決書副本。仲裁員無權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替換、變更、刪節或增加內容,但有權引用和解釋本協議條款,以便了結據此處理的申訴案件。各方負擔各自的費用,仲裁員處理申訴的費用應由公司和工會對等負擔。
  第三條 協議的約束力
  工會和公司在第二、三、四步申訴程序中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對有關的雇員都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第四條 時限
  雙方同意并理解,在任何一步申訴程序中所確定的時間限制,都可在雙方相互理解的情況下予以延長。
  第五條 國際代表的調查
  國際聯合工會的代表和/或其代表,在向雇員關系部經理發出書面通知后,可以在工作時間去工廠調查已上訴到第三步或第四步(如果沒有取消的話)申訴程序的申訴案件。條件是這種調查不應妨礙和干擾公司的工作日程。
  第六條 獎勵工資標準引起的申訴
  涉及到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的申訴可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條i、j、k款的規定,從第三步驟(在進行并完成檢查和聯合研究程序之后)開始予以處理。  第八章 年資
  第一條 年資的確定
  工人年資確定的范圍應適用于因缺乏工作而被暫時解雇、解雇后雙被重新召回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另有具體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條 定義
  a.年資一詞是指工人根據連續工作所享有的公司年資和部門年資的有關等級。
  b.本章在涉及工人時使用的“有資格”和“有資格的”一詞是指據認為工人在正常監督條件下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具備的素質。
  第三條 試用期
  工人最近一次連續工作的頭3個月被視為試用期。在此期間,公司方面不負繼續雇傭他的責任,解雇試用工人也不應成為雇員提出申訴的理由。試用期滿,工齡應當從雇傭期開始的第一天(也就是受雇的最早日期)算起。
  第四條 建立年資名錄
  a.工廠年資
  根據已經建立起來的現有的工廠年資名錄,工廠年資名錄應包括除試用期以外的所有工人。
  b.部門年資
  i.所有工人都應根據部門年資來確定工廠年資。
  ii.如同本章第六條規定的臨時解雇也算作工齡的那樣,一個工人如從一個根據其部門年資已經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崗位上調到一個新崗位上時,應按其調入的部門年資來臨時確定其工廠年資。調動后的工人仍將保留原部門年資并予以累計計算,如原部門需要,他必須返回原部門工作。
  iii.因除缺乏工作被臨時解雇以外的其他原因,由按其部門年資已永久性的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部門調入另一新部門的雇員,應根據他調入新部門的日期算起的部門年資來確定全部的長期的工廠年資。
  iv.按本章第三條的規定,新雇員在公司工作滿3個月后,其姓名和年資計算日期應記入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名錄,在后一個名錄中,其受雇日期自其3個月試用期期滿時算起。
  v.所有具有年資的雇員都享有兩種年資,即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然而,這兩種年資都將受本章條款的約束。
  第五條 年資的中斷
  a.在雇員被臨時解雇和被召回重新恢復工作時,公司將首先考慮其年資問題。
  b.在雇員被臨時解雇或在解雇之后又被召回重新工作時,公司可根據當時的特殊環境指定一些仍需要其服務的雇員留下。這些雇員,不管其年資如何,都可留下或被召回重新工作。事實上這些被指定留下的工人不會影響其正常年資的確定,而且還可迅速恢復其因某些特殊原因被中斷了的年資。
  c.本章條款不適用于下列情況:在編制年冊清單和進行年休假期間,或因機器或設備損壞和大修、缺乏原料、顧客取消或改變訂單、水災、火災以及其他惡劣氣候的出現等原因,必須臨時解雇職工3個工作日或不到3個工作日期間。
  第六條 暫時解雇
  當必須裁減某一崗位上的雇員人數時(上述第五條提出的情況發生時除外),其裁減的程序如下:
  在某一部門內裁減勞動力時,具有年資的工人享有下列的權利:
  a.應首先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試用人員,之后再從部門年資最低者開始裁減具有年資的雇員。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留在部門的工人都必須是能夠勝任工作要求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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