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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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單位):_________ 乙方(受托單位):_________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方便納稅人,甲、乙雙方經協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簽訂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協議,并嚴肅地履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有關條款之規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為印花稅票代售單位,乙方承擔為甲方代售印花稅票的義務。印花稅票監督代售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稅票,并對乙方代售印花稅票工作進行指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代售印花稅票情況,乙方須如實提供印花稅票領、售、存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四條 甲方全權負責印花稅票代售過程中納稅人提出的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還手續費申請,甲方根據乙方實際代售印花稅入庫稅款的5%支付給乙方手續費。
第六條 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并于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稅款解繳入庫。
第七條 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納稅申報手續。并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甲方報送《印花稅票監督代售報告表》。
第八條 乙方不得將印花稅票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不得推銷或者少于票面金額銷售。
第九條 乙方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的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據國家稅收的有關規定,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