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協議(一)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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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伙企業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合伙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企業依法在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伙期為_________年。 第四條 企業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企業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_________(此處填出資方式,如常貨幣或實物)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條 各合伙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注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 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委托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 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十五條 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退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于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 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人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決定后十九日內由全體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七章 違約責任及合伙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擅自退伙,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別伙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經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在企業注冊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合伙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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