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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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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財產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本抵押擔保合同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抵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
      抵押物數量:_________。
      抵押物質量:_________。
      抵押物所在地:_________。
    2.評估價值: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整,抵押率為__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元整。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3.抵押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下列財產可以抵押(抵押物權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5.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6.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 抵押物登記
    1.抵押人授權抵押權人在本合同簽訂后執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
    2.抵押人授權抵押權人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抵押權人。
    3.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5.抵押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6.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7.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3.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_____日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完畢為止。 
    2.抵押人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抵押權人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3.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抵押人須無條件賠償抵押權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4.抵押人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抵押權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抵押人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
    6.抵押人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抵押人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應負責賠償。
第六條 抵押權的實現
    1.發生以下情況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1)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條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2)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應付的一切費用;
      (3)扣還根據本合同抵押人應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及其他一切款項。
    3.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4.如果抵押權人不適當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造成利害關系人損失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如果債權未受清償是因抵押權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得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在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后,抵押物權消失。
    2.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了解抵押人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抵押人違反主合同的行為,抵押權人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用制裁。
    3.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權人有權中止主合同的履行:
      (1)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抵押人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抵押權人履行債務。
      (3)抵押人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抵押人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3.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4.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應嚴格按照住合同規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權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可終止主合同。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抵押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4.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5.抵押物由抵押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公司投保,以抵押權人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抵押權人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債務。
    6.當抵押人為主抵押人時,主抵押人采取欺騙的方法,隱瞞事實真相,蒙蔽抵押權人相信其已經提供抵押擔保而實質上是重復抵押的,如果抵押權人的債權受到損害,有權追償抵押人除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產,以清償其債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抵押權人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履行債務,給抵押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抵押權人應負責違約責任。
    2.抵押人如未按主合同規定履行債務,一經發現,抵押權人有權終止合同并加收_________%的罰息。
    3.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債務,或有其它違約行為,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
第九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準許抵押權人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3.抵押人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4.抵押人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5.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抵押權人或抵押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償。
    4.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六條 其他
    1.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抵押權人將協助抵押人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抵押財產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抵押人。
第十七條 合同的效力
    1.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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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公)證意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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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經 辦 人:                鑒(公)證機關(章)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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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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