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范本舉例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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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 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 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職務: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