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保險合同范本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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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財產范圍(家庭保險) (一)房屋子及其附屬物; (二)服裝、家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二、保險責任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墻、屋頂、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除外責任 第五條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征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五)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第六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二)堆放于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竹桿、帆布等材料為外墻、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傭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一、二、三、四項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搶劫損失。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金額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并在保險單上分項列明。 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的3‰,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五、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按比例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保險財產的存放地點、狀況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出時,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后者按日計收。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