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什么
添加時間:2017-11-28 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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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由于保險合同保障的對象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其財產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作為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無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不成立,對此世界各國保險法均有明確規定,也同樣作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這也就是說,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資格,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和條件。當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時,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訂立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仍然無效。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如果投保人喪失了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無效。法律之所以規定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以保險利益為前提,其意義在于:第一,遏制賭博行為的發生。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合同,其所規定的風險事故不是必然發生的,而保險金的支付卻以這種事故的發生為條件,如果允許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進行投保,這種保險必然帶有賭博的性質。第二,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所謂道德危險,是投保人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以后,為圖謀保險金而違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損壞保險標的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人為擴大損失程度的行為。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若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與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很容易發生道德危險。第三,限制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財產和責任保險合同具有補償性,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責賠償,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正是以保險利益為依據確定的,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利益時,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