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招聘合同(一)
添加時間:2017-11-28 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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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招聘人員,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單位簡介、招聘崗位職位描述、要求以及薪酬待遇等材料,填寫《委托招聘單位登記表》(見附件); 二、本次招聘崗位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
招聘崗位詳細情況見《委托招聘單位登記表》(見附件)。 三、費用結算方式如下:
(一)委托招聘服務費按委托招聘崗位逐個單獨進行核算,服務費標準詳見網站報價,具體數額以本合約為準,本次委托招聘服務費總計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大寫)。
(二)為使委托招聘服務順利開展,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作為乙方的委托招聘前期運作費用。
(三)甲方在乙方所推薦的崗位候選人后報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候選人上班確認書反饋至乙方,并按《委托招聘單位登記表》中對應崗位的收費金額的%,即人民幣元(大寫)作為預付款。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所付的委托招聘前期運作費后,須在本協議期限內完成以下工作,否則甲方有權要求退回委托招聘前期運作費。
(一)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兩個工作日內,乙方網站上發布甲方的委托招聘信息。
(二)乙方在協議期內,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招聘單位登記表》,以各種方式為甲方尋覓所需人才,在1個工作日內至少一個職位推薦五名有意應聘且基本符合甲方招聘崗位要求的候選人。 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候選人的五個工作日內即應作出相應的取舍決定,并書面反饋給乙方,否則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且不退還甲方所付的委托招聘前期運作費用。 六、在協議期限內,如甲方未錄用乙方推薦的候選人,則
(一)雙方可另行書面約定協議順延期。
(二)雙方可終止協議時,乙方不退回委托招聘前期運作費。 七、乙方推薦候選人到甲方單位報到之日起十五天內,若甲方和候選人雙方都表示滿意,則本次委托招聘成功,甲方應根據《招聘崗位一覽表》向乙方支付該崗位收費金額的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 元(大寫)。如委托招聘不成功,乙方退回第三條第(三)款約定的預付款。 八、委托招聘成功后,甲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須約定違約金)。錄用人員在報到之日起因個人原因在一個月內離開甲方單位,乙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另外合適人選,如在15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合適人選,則退回后續費用的50%;因甲方單方面原因導致錄用人員在一個月內離開甲方單位,則不退回該崗位收取的全部服務費用。 九、甲方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錄用乙方所推薦的候選人,否則視作委托招聘成功,向乙方雙倍支付委托招聘費用。 十、保密
(一)乙方應對所簽協議嚴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二)甲方應對所簽協議嚴格保密,在未得到乙方書面同意前不能對乙方推薦的候選人作任何調查。
(三)甲方不得利用錄用人員盜取原錄用人員工作單位的商業秘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配合甲方辦好錄用人員與原工作單位按正常的程序辦好離職手續,錄用人員在工作期間與甲方發生的各種勞動糾紛由甲方和該錄用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解決,乙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協議附件經甲乙雙方蓋章后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六十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五、本協議招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止。 十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及經辦人簽字后開始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