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員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8 10: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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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為了加強我村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工作方針,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管理、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確保本村(或居委會)依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維護用工單位、出租屋業主以及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實施和嚴格執行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或炭步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通過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對婚姻、生育、節育等婚育行為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活動。
(二)開展婚育新風進萬家宣傳活動,向乙方宣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政策和有關規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識,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
(三)為乙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提供指導,按規定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檢查流動(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四)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節育、避孕方面的咨詢服務。
(五)免費為乙方的已婚育齡婦女提供查環查孕服務。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與流動人員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或勞動合同時,應把計劃生育列為合同主要內容之一。流動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要予以辭退、解雇或停止租賃。
(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賃、容留未落實計劃生育節育措施或未辦理有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員。
(三)乙方要主動負責被招用或出租等關系的流動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如實反映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積極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記、建立檔案,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登記率、持證率和驗證率要達100,并接受計劃生育部門監督、檢查。
(四)乙方不得阻撓計劃生育執法人員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件或在檢查中威脅、毆打工作人員。
(五)乙方應按時組織本單位外來已婚育齡婦女(結扎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鎮計劃生育服務所進行查環查孕,保證本單位流動(暫住)已婚育齡婦女的查環查孕率達100。每年查環查孕三次(時間為1月至4月15日前為第一次,5月至8月15日前為第二次,9月至12月15日前為第三次)。
(六)乙方單位的已婚育齡婦女有懷孕或當年出生情況(包括在異地出生后在乙方單位居住)的要及時登記報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該育齡婦女的有關資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務。
第三條:甲方違約責任
(一)違反第一條第(一)、(二)、(三)項的,乙方可通過甲方上一級部門,追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也可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投訴。
(二)違反第一條第(四)、(五)項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條:乙方違約責任
1、違反第二條第(一)、(二)、(三)、(五)、(六)項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警告兩次(含兩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動人口管理職責的單位,進行停產、停業整頓;出租屋業主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處以500元以下的違約金(不接受處理的,在村分紅款中扣除)。
2、違反第二條第(四)項的,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鎮計劃生育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