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8 1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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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國專家局
一、 聘請 籍, (外文姓名) (譯名)女士(先生)為 。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簽訂本合同并保證認真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務(另附頁):
四、受聘方的月薪為人民幣 元,其中 %可按月兌換外匯。
五、聘方的義務:
1.向受聘方介紹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聘方有關工作制度以及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
2.對受聘方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4.配備合作共事人員。
5.按時支付受聘方的報酬。
六、受聘方的義務:
1.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干預中國的內部事務。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未經聘方同意,不得兼任與聘方無關的其他勞務。
3.按期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工作質量。
4.尊重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從事與專家身份不符的活動。
5.尊重中國人民的道德規范和風俗習慣。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雙方應信守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合同。
2.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以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在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
3.聘方在下述條件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經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根據醫生診斷,受聘方在病假連續 天后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2)聘方未按時支付受聘方報酬。
八、違約金: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 - 美元(或相當數額的人民幣)的違約金。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關機構證明,經聘方同意后,離華的費用自理;受聘方若無故解除合同,除離華費用自理外,還應當向聘方支付違約金。
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經受聘方同意后,離華費用由聘方負擔;聘方若無故解除合同,除負擔受聘方離華費用外,還應當向受聘方支付違約金。
九、本合同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即自行失效。當事人一方要求簽訂新合同,必須在本合同期滿 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簽訂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滿后,在華逗留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
十一、仲裁
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若協商、調解無效,可向國家外國專家局設立的外國文教專家事務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地點)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 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聘方: 受聘方:附件: 聘用單位與外國文教專家簽訂合同附件時,要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和財政部《外國文教專家工資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專發[1996]247號)的規定執行,同時根據本單位和外國文教專家的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務
_________。(業務部門應將受聘方擔任的工作任務詳細列出,不能簡單化。對受聘方的工作應有質量要求。)
二、工資待遇
1.直接報酬,工資每月人民幣_________元。工資以人民幣支付,工資自到職之日起至合同期滿之日止.按月發給,不足整月的,按日計發。日工資為月工資的1/30(二月份同)。工資的70%以內可按月兌換外匯,受聘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2.間接報酬 聘方將保障受聘方在華生活的基本條件:
(1)提供附設家具、臥具、電話、電視機,電冰箱。衛生間、取暖和降溫設備的住房。(對聘期在半年(一學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須配有廚房。)
(2)提供公費醫療(聘方應支付受聘方的全部醫療費用。就目前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的工資水平和我國涉外醫院對外國人的醫療價格,尚不具備讓他們自己負擔一部分醫療費用的條件)。受聘方須在聘方指定的涉外醫院就醫,在非指定醫院就醫費用自理。受聘方的掛號、就醫交通、鑲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鏡。住院用餐和服用非醫療性的滋補藥品以及醫生出診等費用自理。
(3)為工作地點和住所相距較遠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給予適當的交通補貼。
(4)國際機票(中國至受聘方國家最近距離經濟艙國際機票)
(5)行李運輸費(如果空運,應以24公斤行李分離運輸價格計價.不要以隨機運輸價格計價。也可按國際機票費的1/5人民幣[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離運輸費]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線規定可免費承運兩大件64公斤,所以,對來自美國的受聘方可不負擔其行李運輸費。)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受聘方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為五天。
2.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長工作時間,將依據法定標準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3.受聘方享受中國下列節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4.受聘方可按其國籍和信仰相應享受下列節日休假:圣誕節兩天;宰牲節(古爾邦節)三天;開齋節一天、潑水節一天。
5.受聘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為一年的,享受帶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機構工作,合同期為一學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機構的一個假期(寒假或暑假)帶薪休假。
6.受聘方連續在華工作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再次應聘來華工作須在兩年以后。
四、病假和事假
1.受聘方請病假,須憑聘方指定的涉外醫生證明,受聘方在一個合同期(一年或一學年)內,累計病假不滿三十天,工資按照100%發給;超過三十天后,聘方有權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資將按70%發給,直至恢復正常工作為止。在合同期內受聘方因公在中國境內出差,在當地政府指定的涉外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診的醫療費用自理。在合同期內,聘方在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和中國境外就診的醫療費用自理。
2.受聘方請事假須經聘方同意,聘方將按日扣發工資,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學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十天,連續事假不得超過三天:超過一天,將扣發兩天工資。未經聘方同意而擅離職守的,曠職一天,扣發三天工資,情節嚴重的,聘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違約責任。
五、合同試用期和信譽保證金
1.受聘方的試用期為60天,在試用期內,聘方如發現受聘方健康狀況或專業水平等不能勝任本聘用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有權解除合同。
2.受聘方屬自薦或他人介紹而應聘的,應在來華前交納一定數額(600-900美元.聘方也可自行確定)的信譽保證金以證明自己確有誠意應聘,聘方收到錢款后辦理受聘方來華手續。聘期結束后聘方將如數退還本人。聘方提供受聘方來華國際機票的,可由受聘方自購機票{以旅費作信譽保證金),合同期滿前予以報銷。
六、其他
_________。(當事人雙方認為標準聘用合同中沒有涵蓋的其他事項。)
七、聘用合同附件各項條款的確定和變更均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形式做出約定, 任何口頭協議均視為無效。 本附件與標準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聘方(簽字):_________ 受聘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