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員工在勞動關系中處于被動地位,所以國家出臺了《勞動法》,用以保護勞動者的自身利益,但是很多勞動者對勞動法都不太了解,加上很多企業不按照勞動法規行事,造成了很多違反勞動法的企業亂象。下面給大家列舉一寫不符合勞動法的企業行為。
1.企業不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最高可獲得11個月工資的賠償。
很多不正規的小企業,辦理入職就是簡單的交一份簡歷或者交一份身份證復印件就了事了,這顯然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間有試用期合同,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最高可獲得11個月工資的賠償。
2.加班不給加班費。
這類現象主要發生在工廠,許多工廠的員工每天都要工作10到12個小時,周末沒有休息或者是單休,還有一些銷售人員,或者互聯網工作者、服務性質的工作者。而工資則是按照簽合同時的月工資發放,這是不合理的。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應該是勞動法所規定的每天八小時工作制,超出八小時的工作應按照加班來計算加班費,加班費是基本公司的1.5倍。周末加班應按照2倍工資發放,法定節假日則應發放三倍工資。
3.試用期不給員工上保險。
現在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有試用期的規定,一般為一到三個月。試用期期間公司不為員工上社保,其實這是不合符勞動法規定的。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員工違反公司規定公司進行罰款。
對于遲到、早退的員工,企業一般都是采取罰款的方式來解決。另外,每個公司根據情況不同還會出臺一些其他罰款政策。比如員工著裝沒有達到要求、個人工作區域衛生不達標、忘關電腦顯示器等。但其實企業單位是不具有罰款的權利的,罰款是《行政處罰法》賦予國家執法機關的權力,比如,公安局罰款等。
5.試用期滿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不續約。
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意味著,新進員工是否被錄用,必須在約定的試用期內說清楚;過了試用期,再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等常見理由攆員工走人,是違法的。
6.不論事假、病假一律不發工資。
勞動法規定,員工依法享有婚假、喪假、產假等假期,病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80%的工資,事假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
7.入職一周之內離職不發工資。
很多企業都有這樣的規定:員工入職不滿一周離職的,工資不予發放。而新員工對這樣的規定似乎也并不反感,但其實,這樣的規定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如果是勞動者自己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可以不發這一周的薪酬,如果是公司讓員工離職的,公司就必須按照入職時商定的工資。
員工相對于企業來說是弱勢群體,當勞動者遇到企業侵犯自己權益的情況,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