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每年我國都有大批的大學生畢業,大畢業生就業是每年社會關注的焦點,大學畢業生就業情況對穩定我國就業市場具有重要的作用。大學生首次參加工作前一般要進行實習,那么實習期公司給員工買保險嗎?
一、實習期公司給員工買保險嗎?
如果實習生還沒有畢業的,實習生與公司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公司可以不為實習生購買保險,如果實習生畢業了,公司應該為實習生購買保險。
二、試用期要購買社會保險嗎?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依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必須繳納。職工在試用期內,單位和職工也應該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五險一金,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
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對于五險一金,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個人應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
五險一金按規定不得減免,對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因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全國各地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有所不同。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是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擔;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五險一金的征繳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等。
三、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所謂“見習期、實習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們強調的是尚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雖然從本質上看,見習期、實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但它并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而且試用期主要適用于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而見習期專門適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機構等單位,實習期則沒有限制。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見習、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還不是勞動關系,二者之間問題的解決依據尚不能援引《勞動法》。因此,它與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試用期”不同。
實習期與見習期也有明顯不同,其中見習期一般是專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畢業生見習期限一般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其中一年見習期主要是為適應當初的畢業分配體制,為工資定檔等提供依據而設定,見習期間實行見習工資,不得調動工作,期滿經考核合格方轉正定級。同時現行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權利、義務并沒有具體規定。而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
實習屬于教學過程的一部分,實習的大學生與學校有著教育的關系,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接受實習生的單位不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但是隨著畢業生就業市場化配置進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計劃的不斷大,高校畢業生的實習形式已經從原來的高校集中統一組織逐步向畢業生個體選擇實習單位的方式轉變。這種實習方式從某種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實習大學生與接受實習生的單位之間事實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勞務關系。
另外,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所以畢業生在見習期是有期限的,也是應當有工資收入的,而對于實習期則沒有期限和工資方面的規定。
當下有些用人單位混淆使用試用期、見習期和實習期,六個月的試用期約束后甚至繼續以見習期的名義繼續試用畢業生,或以實習生名義替代試用期等,從而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