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新入職的勞動者都會約定一個試用期,這也是我們常見的做法,但是試用期約定是勞動合同必備的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約定試用期?不少用人單位與新入職的勞動者都會約定一個試用期,因此讓很多人誤認為,勞動合同里面必須要有試用期約定。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一、勞動合同是否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等項內容。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約定試用期其實也是可以的。
二、企業怎么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試用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不得由一方強制約定。
(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試用期的具體期限按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
(四)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不得在勞動合同期限外約定試用期,或者對勞動者先試用后簽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六)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試用期不得單方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符合規定,超過規定的試用期時間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規定的試用期以外行使權利,則該權利無效,用人單位就不能利用試用期來保護勞動權益。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當中的試用期約定并不是必須的,完全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否約定試用期,法律并不強制。但對于一些特殊的工作情況,則明確規定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當然最普遍的情況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