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形分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其中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小編整理介紹相關內容。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
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從《勞動法》到《勞動合同法》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有所變化。
一起來看看法律條文的變化: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勞動合同終止的三種法定條情形:
第五條【一月內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勞動合同法終止的情形應包括《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六種情形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三種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達到法定條件不能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