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其中,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系首次提請審議。相關法律草案對醫療衛生投入、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檢察官兼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向全體公民提供 首次提請審議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明確,公民的醫療衛生與健康需求通過政府、社會、個人多渠道籌措資金予以保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向全體公民提供。
“草案第七章明確了政府在醫療衛生投入方面的責任。”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柳斌杰說,草案明確各級政府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健康指標要求相適應的醫療衛生與健康投入機制。將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安排所需經費。
草案還提出,國家重視全科醫生的培養和使用。全科醫生主要承擔預防保健、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和轉診、康復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體化服務。
為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素質全面的醫療衛生人員隊伍,草案提出國家制定醫療衛生人員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療衛生人員培養機制和供需平衡機制。
柳斌杰介紹說,在保障醫務人員權益方面,草案規定了“國家依法維護醫療衛生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國家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全社會應當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等。
強化對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保護 針對近年來屢見不鮮的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事件,法官法修訂草案強化了對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
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法官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根據草案,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在辦理案件中,法官及其近親屬面臨人身危險的,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在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方面,草案規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對干涉法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法官有權拒絕,并應當予以記錄,并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草案還提出,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檢察官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檢察官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同時,為加強法學高等學校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相互交流,草案明確,檢察官經過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兼職從事教學、研究工作。
在任職回避方面,草案規定,檢察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來源:新華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