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勞動者不服提起相關勞動仲裁的,需要仲裁機構確定相關的賠償數額。那么,關于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的賠償范圍的確定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需支付辭退賠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此可知,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