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身理機構看,女職工是要比男職工特殊一些,因此在具體的勞動過程中,我國相關法律也是給予了女職工更多的保護。那具體來說,勞動法對女職工有什么特殊保護呢?要是你對此也不是很清楚的話,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法對女職工有什么特殊保護
勞動法中對于女職工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國務院審議通過了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殊規定,其更加詳細的對女職工的勞動權益等做出了規定。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以下四種理由,在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1、因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原工作且經調崗后仍不能勝任新工作;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且無法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
4、公司裁員。
二、勞動合同在何種情況下能解除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律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2、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⑴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⑵用人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在閱讀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對勞動法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已經有所了解吧,由于女職工有三期,而在這三期期間,一般是不允許用人單位安排過重的工作。當然,要是女職工需要請產假的話,單位也是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批準的,同時在請假期間還需要支付相應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