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公司該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8-05-11 14: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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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建筑企業由于勞動力流動較為頻繁,員工的法律意識和管理意識不強,員工基本上都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認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能自由離職了。雖然公司領導也在各種場合給大家做思想工作,但仍然沒什么成效。
一般而言,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者自身原因,多是因為一些錯誤的認識導致的;二是用人單位設置種種障礙不簽勞動合同。而兩者在某種程度上,還存在著聯系。但是對于不簽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此可見,法律是將組織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指定給用人單位承擔,以避免勞動者權益受損的時候,而無法提供有效證據的不利局面產生。對于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對于勞動者主動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應當向員工書面告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表示拒絕,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通訊地址,向員工郵寄一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
其次,在書面通知上,應當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后期限,并將勞動合同的文本一并發出。需要用人單位注意的是,該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必備條款,如果有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員工是有權不予簽訂的。再次,無論是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勞動者入職之后一個月之內,否則將會面臨著經濟補償的賠付。
最后,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員工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將是終止勞動關系。
從這家建筑公司的情況上看,雖然法律上給用人單位了一個月的“緩沖期”,但是“解鈴還須系鈴人”,該公司還是應當對員工做好解釋工作,讓勞動者明白勞動合同是保護他們權益的前提和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