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職工未簽勞動合同,能否主張二倍工資?
添加時間:2018-05-22 14: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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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于去年3月1日進入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約定為21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去年3月5日,劉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當即至醫院住院治療30天,出院后醫囑建議休息2個月,劉某回家休養。在休養期間,劉某所受之傷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傷殘10級。劉某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向公司提出因身體原因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向公司主張各項工傷待遇以及入職次月起至勞動關系解除之日的二倍工資。對于劉某主張的各項工傷待遇,公司均已按規定支付,但關于二倍工資主張,公司認為未簽訂合同的原因并不是公司主觀不愿意訂立,而是劉某受傷醫治出院后回老家休養,客觀上無法訂立合同,并且該期間屬于停工留薪期,故不同意支付。劉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請。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劉某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僅幾天就遭受工傷,爾后住院治療,其在治療期間雖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劉某受傷后至勞動關系解除未能提供勞動,公司未再實際用工,此時不負有支付劉某二倍工資的義務。
最終,仲裁委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