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企業同勞動者的勞動糾紛成為困擾企業的一大難題,今天,小編就從法律的角度來闡述企業如何減少勞動糾紛。
首先,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應明確招聘流程、評判標準,并且嚴格按照標準執行。這樣做,能最大限度保證企業能招到需要的人才,防止企業資源的浪費。堅持“用人惟德,用人惟才,德才兼備,德主才輔”的原則,有利于企業的長期健康發展。依照招聘標準,層層篩選,這也減少了企業將會面臨的勞動糾紛問題。
其次,員工經過應聘環節進入企業后,企業應該及時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一些企業為了減少用工成本,不同勞動者簽合同或者說簽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結果員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企業不僅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員工工資,還要承擔額外的懲罰,得不償失。在這里,有幾點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常識需要說明:
1.員工進入企業工作后一個月內,企業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一年滿后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2.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能低于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企業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和經濟賠償。
3.試用期不可以隨意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企業在試用期內欲辭退員工的,須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標準,這里的標準應該是具體明確的。
5.員工在正式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不能直接辭退,應先調崗或者培訓,之后仍不能勝任的,可支付一個月工資或者提前30天告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享有年假,計算標準應該根據員工工作年限。
7.員工工作時間有一定限度,加班應獲得加班費,工作日加班的獲得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費,休息日加班不安排補休的獲得不低于工資標準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費,節假日加班的獲得不低于工資標準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8.企業應該按時足額的向員工支付工資。
9.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同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會受到行政處罰。
遵守以上規定,是法律對于企業的基本要求,作為一個良心企業,做到以上幾點其實并不難。實踐中,企業同員工產生勞動糾紛也多因為上面幾點原因,企業注意到這些,能產生勞動糾紛的情況也就少了。
最后,小編在實踐中經常遇到員工對企業造成損失的情形,在這里小編要告訴大家,如果員工是消極怠工的,企業可通過績效考核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進行調崗,之后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在外散播影響企業信息的,要舉證員工對企業造成損失是比較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首先要做的不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而是去了解員工為什么這么做,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如果確實不能解決再訴諸法律。
小編在這里要提醒企業,減少勞動糾紛,最根本的解決之道是按照法律辦事。不論是在招聘環節,還是在用工環節,不投機取巧,照章辦事,是企業獲得員工認可的不二法門。出現勞動糾紛,企業首先要檢討的是自己,再來追究員工的責任。當然,利益的博弈永遠是個沒有明確答案的難題,可是,擁有以人為本的心也是企業做大做強的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