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哺乳期的規定
添加時間:2018-07-04 09: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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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更多的女性擺脫家庭主婦的身份踏入職場。職業女性經濟獨立并且積極自信令人艷羨,但實際上她們不僅要在職場上承受和男同事同等的壓力,回家后又要扮演好賢妻良母的角色。當職業女性進入哺乳期,法律又將如何保護她們的雙重身份呢?本文將為您介紹勞動法關于哺乳期的規定。
一、哺乳期的定義
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勞動法》規定,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后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
二、哺乳期內享有法定的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是指女職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用人單位需要保證女職工兩次授乳的時間,每次純授乳時間為30分鐘。這兩次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并且去哺乳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女職工的哺乳時間是用人單位必須保證的,哺乳時期為嬰兒滿一周歲前。
三、哺乳期內的勞動強度及禁忌保護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四、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員存在勞動法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以上就是勞動法關于哺乳期的規定。社會要求職業女性像男人一樣果斷堅強,又希望她們履行女性的天職。對于她們而言,雙重身份的壓力不言而喻,但愿每一位母親都能被溫柔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