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職場飄,沒有誰能躲得過試用期,但是試用期的諸多問題卻很容易被忽視。
作為企業HR,能否妥善處理員工的試用期問題,將直接體現出你的bigger夠不夠高、業務夠不夠專業,更決定了你能不能為公司守住坑里的蘿卜!
小編發現高頻次問題主要集中在社保繳納上:
1.公司是否需要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
2.如果員工承諾自愿放棄社保,公司應該怎么做?
3.員工檔案沒有轉移,能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4.可以用支付現金給員工的方式取代繳納社保嗎?
……
作為HR,以上問題你有沒有碰到過?如果這些問題讓你感到恍恍惚惚,那么請默默記住以下幾點操作:
1.試用期員工也要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2.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無效
有些員工會提出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并出具一份書面承諾:員工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公司將社會保險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3.員工檔案未轉移也要繳納社保
由于人事變動,新員工之前的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單位調來,這時有些HR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理由。
4.不能以現金支付取代社保繳納
一些HR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除了社保繳納,試用期薪資、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工傷等常見問題也是HR容易出錯的地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既要兼顧公司與員工的合法利益,又不能觸碰法律紅線,對HR專業度是一個大寫加粗的考驗。
也有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認為:“HR就是想方設法刁難試用期員工”,HR表示自己比竇娥還冤10086倍!
簡單來說,HR刁難員工沒有任何意義,畢竟員工都被刁難走了,HR又雙叒叕得重新去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