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公司不讓走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8-11-02 15: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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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公司不讓走怎么辦?直接卷鋪蓋走人?但公司不給開工資怎么辦?甚至公司以違約為由把責任推到勞動者身上怎么辦?……相信大家碰到這些問題都很頭痛。今天小編就將為大家詳細介紹試用期辭職公司不讓走怎么辦!
網友提問:
我在現在的公司干了兩個月了,規定的是試用期三個月,但現在我覺得這份工作并不適合我,我不想干了,想辭職,也給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但是公司以未滿試用期為由不讓我離職,如果我強行離職就不給我發工資,遇到這種情況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您好,試用期是可以辭職的,只要您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并把手頭工作都交接好了,您就可以離職了,公司也應該支付您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您提出離職申請后,公司不讓您走,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辭職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