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時簽訂的就業協議合法有效嗎?
添加時間:2018-11-08 14: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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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是大連理工大學軟件學院的學生。大四那年,小王被學院安排到上海的一家軟件公司實習。2010年9月,軟件公司拿出了《實習協議書》的格式合同,與小王及大連軟件學院簽訂了三方協議。協議約定,小王的實習期自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實習期間軟件公司向小王支付實習補貼費每月1500元;小王實習結束后與軟件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否則將賠償軟件公司違約金18000元。2010年11月,小王、軟件公司與大連軟件學院又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備注欄內軟件公司寫下“小王在實習結束后與軟件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否則將賠償違約金18000元。”
由于小王實習表現良好,實習期滿后軟件公司提出與小王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月薪4000元。然而,軟件公司給出的待遇大大低于小王的心理價位,而且小王非常不滿意軟件公司的培訓制度。深思熟慮后,小王回絕了軟件公司的入職邀請,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與小王協商不成,軟件公司遂以違約為由將小王訴至浦東新區法院,要求其支付協議書中約定的違約金18000元。浦東新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就業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這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
但是就業協議的內容不能過于簡單,應按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就業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工作(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就業協議終止的條件、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等條款進行明確約定,以免以后簽訂勞動合同時造成矛盾。其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也應當是約束雙方的。
小王的《實習協議書》和《就業協議書》中的“被告應與原告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只是概括性語言,其中對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內容未作約定,后原、被告因工資待遇與工作崗位產生分歧致使勞動合同未能簽訂,不能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