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的規定
添加時間:2018-11-14 14: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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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失業是發生在一定期限內的。失業保險不像養老保險那樣,可以無限期地給付,而是根據失業者平均失業的時間確定一個給付的期限,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是一種短期給付。
國際勞工組織綜合各國失業的情況和工人生活的狀況,規定失業保險金給付的上限為156個工作日,下限為78個工作日。例如,美國多數州政府規定,給付期為26~36周;日本失業保險的給付期為90~100天;瑞典失業保險的給付期為300天。
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的具體規定是,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或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職工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國家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沒有時間限制,失業者可以無限期享受。如澳大利亞、比利時和毛里求斯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