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不到失業保險金該怎么辦?
添加時間:2018-11-19 14:31:52
瀏覽次數:
0
【案例】
小呂自2008年4月1日入職某集團公司以來,一直繳納社保五險。9月 15日因業務需要被調到集團下屬子公司上班,2009年11月15日又被調回集團公司任職,于2010年10月20日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離職。離職后,小呂去領取失業保險金被拒,被告知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在該集團公司工作2年多,一直繳納社保,失業了卻領不到失業保險金,小呂感到很困惑。
【以案說法】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但不是所有勞動者失業后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我國關于失業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詳細規定了勞動者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在上述案例中,小呂繳費單位的中途變更,造成所在的用人單位繳費年限不足一年,所以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教您幾招】
在上述案例中,小呂是因為單位的人事調動造成其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基本條件。而小呂認為自己在該集團公司已工作2年多,一直繳納社保,失業后卻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像這種情況該怎么處理才能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自行申領。勞動者在因非本人意愿失業后,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及其他相關手續。主動協商。上述材料中小呂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調動工作時未告知小呂相關影響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對由于人事調動原因導致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在調動工作時已告知小呂相關影響的,則用人單位不用承擔責任。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前,雙方可以就此進行充分協商,并且作為勞動者可以主動與單位協商,對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以減少訴訟成本,盡快獲得賠償。
仲裁維權。如果雙方經過協商,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這時勞動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