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要什么條件
添加時間:2018-11-21 09: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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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進行變更首先就必須存在合同,其次此案時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變更,然后是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主要條款就是標的、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等因素的變更。根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具體條件如下所述:
1.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在合同的有效期內;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4.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了變化,為保持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相關的內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經完全履行的條款,沒有必要變更,無效的條款,也沒有必要變更;
6.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依據政府有關決定,致使生產經營管理發生重大變化的;
7.用人單位嚴重虧損,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
8.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如身體、技能等發生變化,無法履行原來勞動合同的約定的;
9.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注明變更的時期,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