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實錄
廖某是某電子公司的職工,雙方簽訂了5年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廖某在職期間從事高級技工工作。
去年10月16日晚,公司電房發生了一起火災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而同一時間,值班的廖某卻在電房中的值班房睡覺。次日,公司遂依據《員工手冊》以廖某擅自離開崗位和在值班室睡覺為由,對廖某作出違紀辭退處理。
廖某不服,找公司理論,公司給出了他上班睡覺的視頻證據,可視頻并不能證明廖某擅離職守,于是廖某提起了上訴。
焦點評析
本案焦點在于,公司解除廖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應該支付賠償金?
專業分析
法律專家指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調查,該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定的,可予辭退,包括:“違反工業安全或消防安全有關條例,情節嚴重者”;“任何其它可能或已對公司產品/財產、個人財產、員工個人、其他員工或社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但該公司提供的視頻證據只能證明廖某值班時在值班房睡覺,并未顯示廖某在此期間離開電房。故廖某當時處于值班待崗狀態,其行為沒有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最重要的是,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并未規定員工在值班時間睡覺會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其引用《員工手冊》關于辭退的兩條規定過于籠統和不確定。因此,該公司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作出賠償。(來自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