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招聘高峰期的到來,企業內部也有不少員工萌生了離職的想法,人力資源部門出出入入的都是那些前來辦理離職手續的同事。面對當年親手接進來的員工離職,HR們總會覺得感慨和惋惜,但"做人做到底,送佛送到西",員工們的離職手續還是要一件一件處理好。
01 離職證明的作用
面對離職手續,有部分的HR認為"離職嘛,這些員工日后也不會在和公司有交集了,手續隨便處理一下就好了"。但事實上這一觀念是完全錯誤的,特別是手續中的離職證明的開具,更是不能馬虎。相信多數員工,甚至連部分的HR,都不完全清楚離職證明作用,下面就給大家簡單介紹下離職證明的四大用途,看完你就知道離職證明有多重要了!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一般沒有公司敢聘用沒有離職證明的求職者。
2.證明離職人員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的:離職證明能夠證明離職人員并沒有和原公司產生勞動糾紛,對再次找工作也是有幫助的。
3.離職證明可以證明離職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一張離職證明就可以證明離職的職工是自由人,有權申請失業金。
4.離職者可以憑離職證明轉移自己的社保、公積金:根據國家要求,離職者在轉移社保、公積金信息時,必須出具相關證明。
正如離婚沒有離婚證,再結婚就是犯法,離職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員工再次找工作時,也會遇到不少麻煩,而原公司也可能面臨高額的賠償金。
02 案例
在現代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導致的賠償爭議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案例一: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3099號裁定書中認為,因用人單位未給離職員工周某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導致其無法辦理失業登記,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故某研社應賠償周某云失業保險金,一、二審法院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確認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正確。
案例二:未能就業工資損失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終字第496號判決認為,用人單位華某財險淄博支公司與離職員工劉某梅解除勞動合同后未給劉某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劉某梅提交的山東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某電氣銷售有限公司、淄博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可證實劉某梅因華某財險淄博支公司未為其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而被該三公司拒絕聘用未能就業。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華某財險淄博支公司應對劉某梅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22760.00元予以賠償。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HR必須在第一時間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否則一旦給員工造成經濟損失,將由公司全責賠付。
03 離職證明應該怎么寫?
那么什么樣的離職證明才是一份標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呢?其實,在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說明: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參考模板如下:
HR在開具離職證明時,還應注意一些小細節,要做到實事求是,切不可因為人情,另公司背上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有時候勞動者出于增加工作經驗的考慮,希望HR適當延長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后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虛假的工作年限便會對公司不利。
不能按照勞動者意愿填寫離職原因:根據法律規定,離職原因并非離職證明的必要項,可以選擇不填,如果要填一定要按真實原因填寫。
為防冒用,離職證明防需蓋騎縫章:一般來說離職證明需開兩聯,公司留存一份,員工留存一份,為了防止他人冒用公司公章,保證離職證明有效性,兩聯加蓋騎縫章更為合適。
04 處理離職有點忙的HR們
開具離職證明、工資核算、社保及公積金轉移......員工離職后仍有許多工作需要HR們的參與。HR們也要做到有始有終,妥善處理員工離職工作,并與離職者保持良好的關系,這也是企業一筆隱形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