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的性質是如何的
添加時間:2019-04-03 15: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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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的問題是每一個勞動者都應該要知道的知識,它也是勞動者為了爭取自己權益而該做的事情,在面對勞動爭議的時候,很多勞動者都知道要為自己積極的去維權,那么,勞動訴訟的性質是如何的?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規定說明,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案件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審判實踐中,筆者發現勞動爭議案件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反訴程序時不合適,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后,另一方提出反訴,反訴的請求如未經過仲裁裁決,那么雙方的爭議是未經仲裁就進入訴訟程序,違反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規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訴后,另一方提起反訴的內容如經過了仲裁,那么上述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服仲裁裁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又形同虛設,沒有意義了。
另外,在勞動爭議雙方都不服仲裁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都起訴,案件總得有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訴請也都應得到處理,而此時適用反訴又會產生一些問題。
因此,對勞動爭議訴訟也像離婚訴訟一樣,作為一種復合之訴,即一方當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訴訟后,不管另一方是否服從仲裁裁決,法院都會把仲裁的內容一并審理,對于合理合法的予以維持,對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糾正。這樣可以和上述勞動法規定協調一致,同時還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對于未經過仲裁的內容,如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可先經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