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發改委網站消息,經發改委、財政部研究決定,7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其中,因私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160元/本降為120元/本,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80元/張降為60元/張。
發改委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
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一)223-235MHz 頻段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收費標準。降低223-235MHz頻段電力等行業采用載波聚合的基站頻率占用費標準,由按每頻點(25kHz)每基站征收改為按每 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現行 800 元/頻點/基站調整為 1000 元/MHz/基站。
原窄帶無線數據傳輸系統(每頻點信道帶寬 25kHz)的收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 800 元/頻點/基站。
(二)5905-5925MHz 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系統收費標準。
1.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使用的,按照 15 萬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圍使用的,按照 1.5 萬元/MHz/年。使用范圍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按照 150 萬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圍在10個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萬元/MHz/年收取。
2. 為鼓勵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對 5905-5925MHz 頻段車聯網直連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標準實行“頭三年免收”的優惠政策,即自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財務年度計算,下同)免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頻率占用費。
(三)衛星通信系統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1. 調整網絡化運營的對地靜止軌道Ku頻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衛星系統業務頻率的頻率占用費收費方式。根據其技術和運營特點,由原按照空間電臺500元/MHz/年(發射)、地球站250元/MHz/年(發射)分別向衛星運營商和網內終端用戶收取,改為根據衛星系統業務頻率實際占用帶寬,只向衛星運營商按照 500 元/MHz/年標準收取,此頻段內不再對網內終端用戶收取頻率占用費。
2. 免收衛星業余業務頻率占用費。
(四)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
(一)因私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160元/本降為120元/本。
(二)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80元/張降為60元/張。
(三)其他收費項目,按現行標準執行。
三、知識產權部門
(一)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收費標準,由1000元降為500元。
(二)變更費收費標準,由250元降為150元。
(三)對提交網上申請并接受電子發文的商標業務,免收變更費,其他收費項目,包括受理商標注冊費、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出據商標證明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商標異議費、撤銷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按現行標準的 90%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