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HR都遇到過這種情況,好不容易招了個人,領導見了,offer也發了,本以為萬事大吉,剛準備喝杯茶,緩口氣。結果兩天后,部門領導說,現在有一個更適合的,不想要那個人了!而且!候選人也每天在催,想早點入職!
要知道,有多少的HR是栽在“發offer”這個坑里的!
一不留神就里外不是人,在內受委屈,在外又背鍋,滿腹心酸事,兩眼淚漣漣。
那么,發放offer,HR怎樣才能機智避坑,做到無風險發放呢?
Offer與勞動合同
首先,我們來看看offer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Offer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一樣嗎?
準確來說,offer只是用人單位向求職者發出的要約,
它并不是勞動合同,但是公司單方對求職者發出的聘用意向,屬于一種意思表示。
但這并不代表offer對用人單位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旦作出承諾,就要受到約束,違背要約通常會面臨經濟賠償。
而要約到達勞動者時即生效,要約人(即用人單位)受到要約約束。
只要求職者同意并且符合offer入職需要的規定條件,用人單位就應該以offer承諾的內容,如期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另外,求職者收到offer,可以向公司做出是否同意所載條件,以及是否愿意到用人單位工作(如果能有書面的同意及同意的錄音等都將形成一個穩定的合同)。如果接受要約,就對雙方形成義務。
Offer內容的必備項
那一個offer的必備項目應該具備哪些內容?
作為具有要約作用的offer,其要約的事項也應該與將要簽訂的勞動合同的主要項目相匹配。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必須要具備:
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具體到offer中,其內容就必須包括:
1 關鍵的錄用條件、薪酬待遇等條款要清楚無歧義;
不允許出現模棱兩可的情況,否則就是存在失責行為。
2 錄用通知書應有期限限制。超過某個時間就表示對方放棄接受。
3 要求報到時提供的材料清單要清晰與崗位職能相關。
可包括體檢合格的證明
(為避免糾紛,最好要求先體檢,無問題再發出錄用通知書,
以避免違反“就業歧視”的法律規定);
4 工資報酬等可表述為按現行薪酬制度大致什么范圍,含有什么項目。
5 勞動合同期限要有說明。
Offer發放前的調查
準備好offer之后,在正式發放之前,還需要做最后的準備和檢查。
1 、對于重要崗位,HR在發出offer前,需要對候選人進行背景調查,這樣可以幫助企業省掉很多未注意到的問題和麻煩;
2 、有文字明確要求候選人在指定時間內書面回復是否接受,并規定,如未在指定期限內書面回復,offer失效;
3 、是否明確列出企業不予錄用的情況,如簡歷有虛假成分、未按約定日期報到或員工體檢不合格等等情況;
4 、如果企業對體格要求較高,
應當注明只有在企業書面確認體檢合格后,入職邀請函才生效;
5 、在offer中,增加一些企業文化宣傳,提升雇主品牌形象;
6 、可以把入職手續等各事項以正式郵件形式表述清楚,方便入職者參照執行。
Offer發放后能否撤回
在現實的工作中,可能還會存在其他意外的情況,比如公司職位的調整、領導的意見變更,或者出現更合適的候選人,被錄用者體檢不合格......讓offer發放有變。所以,offer發出去之后,能否撤回?
答案是:在合法的條件下是可以撤回的。
具體如下: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
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那用人單位單方面毀約,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如果候選人已接受offer并且認同其條款,則offer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如果毀約,既違背誠信,也違反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對于企業因毀offer給候選人帶來的財產損失,企業應對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當然,如果候選人拒絕了用人單位,則offer就不具有約束力。總而言之,別把Offer僅僅當成一張紙,它也是單位向求職者發出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