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超半數受訪女性不了解新規
記者查詢后了解到,《規定》中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省婦聯的工作人員介紹說,對于流產的女職工,以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在這樣的規定過于模糊,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
為了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新的《規定》參照了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而就是這樣一個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規定,了解的人卻并不多。近日記者在沈陽街頭進行了隨機采訪,在受訪的幾十位女性中,有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表示不了解新施行的《規定》中的具體內容。
現場:女職工羞于請“流產假”
記者從沈陽市各大醫院婦產科了解到,對于流產,過去醫生多會在病歷上寫“建議休息15天”,并詢問當事人是否開假條,但要假條的人并不多。
曾做過流產手術的蔡女士告訴記者,她手術后請了兩周的假,不過是打著拔牙的旗號休息的。“我這樣結婚的人做流產手術都不好意思明說,未婚的就更不好意思說了。”沈陽市婦聯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曾有女職工來電話建議,醫院應該保護女職工隱私,不要在假條上寫“流產”字樣,建議找個別的詞代替。
對于此次流產假新規,有醫生認為是很人性化的規定,這位醫生表示,“流產后休養不好就會導致不孕不育。我接診過一名女教師,剛做了流產手術第二天就上班了。結果導致了子宮感染而不孕不育,最后費盡周折通過試管嬰兒才要了孩子。”
聲音:“擔心間接導致女性就業難”
記者注意到,跟已經廢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新施行的《規定》還將生育產假假期從原來的90天延長至14周(即98天)。
“才多了8天而已。”在沈陽一家企業上班的準媽媽吳婷認為,現在母乳喂養率太低,一部分原因是媽媽的產假太短導致的。“要是產假能再長點就好了,最好能有半年。”
在沈陽一家文化傳播公司上班的準媽媽張婷,則對《規定》中的部分條款能否落到實處表示懷疑。“條款里說流產能有假期。很多人流產都是悄悄地去醫院做了,誰會大張旗鼓地說自己流產了?這項條款估計沒什么實用價值。另外,很多企業都沒按規定給員工購買五項社保,在職工和用人單位地位不平等的情況下,你要求單位支付生育補貼?做夢吧!”她認為,這項旨在保護婦女權益的條例有可能導致女性就業難,“特別是私企,誰愿意再招女性啊?”她說。
建議:出臺相應配套措施
延長產假和統一規定懷孕流產假,這是該《規定》的特別之處。但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很多受訪者擔心這個規定在增強了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同時,也增加了用人單位使用女職工的成本。這也不由得讓人喜中添憂:此舉會否帶來今后用人單位在招工和崗位設置上的性別歧視反彈?
記者調查發現,就產假天數而言,原有規定一般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執行較好,女職工都能正常享受到法定產假,但在私營企業卻有所謂降低用工成本和內部管理規定之說,難以保證女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即使休到產假天數,但不是要冒著被解聘的危險,就是以被扣發、停發休假期間工資福利為代價,以此變相脅迫女工自我提前返崗或者放棄法定假期。
評論員認為,新施行的《規定》不僅規定產假增加8天,難產、多產等還要延長15天,而且對流產假期明確為42天,且相關費用還由單位支付,這容易在用人單位中形成抵觸情緒,進而帶來兩個不良后果:一是繼續以扣發、停發工資福利等手段,變相裹挾女工及早返崗并放棄合法權益,規避企業違法風險;二是加劇今后招工性別歧視,人為減少女工崗位和人數,從而影響女性正常就業。隨著《規定》的生效和相關部門執行力度的加大,招工時對女性歧視的現象可能會大幅度反彈。
對此律師建議,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以保證《規定》能落到實處。“比如,應該對用人單位員工總數中女職工的比例具體化,用人單位必須聘用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如果女職工在懷孕或哺乳期間無故遭用人單位辭退,對用人單位處以高額罰款,或進行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只有監督、監管做好了,權益性的規定才不是紙上談兵。”孫金寶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