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帶薪年休假跨檔當年新增天數按當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職工在用人單位剩余日歷天數多少來分配符合《條例》和《實施辦法》的本意,體現了個體差異性,打破了平均主義,反映了權利的公平性,對用人單位合理執行國家帶薪年休假、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起草制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隨后,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以第9號令公布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第1號令下發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9年4月15日,人社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2009〕149號),進一步對實施過程中的細節進行了明確。
《條例》在這四年多的實施過程中,眾多人員在各類雜志上發表過多篇關于帶薪年休假管理方面的文章,其中《中國社會保障》雜志2011年2月刊登的一文《年休假,該怎么休》(作者馮希庚、宋冬梅)中關于“之前沒有工作年限、新進單位滿1年(例子是2010年7月1日進單位,2011年7月1日滿1年)的職工當年應享受5天年休假而不是2天”的觀點筆者認為不妥。實際上,這是關于“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滿1年、10年、20年的當年帶薪年休假出現跨檔時,這一年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如何計算才能讓單位和職工都滿意”的問題。對此,筆者將所在單位2008年發布實施、由筆者起草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中采取的做法供大家參考。
一、跨檔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和《條例》均明確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而年休假的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的長短被分成三個檔次,即5天、10天、20天,其條件分別對應是: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已滿20年的,兩個檔次之間的相差天數均為5天,這就是帶薪年休假新增天數,并在滿1年、滿10年、滿20年的當年出現跨檔。
二、帶薪年休假新增天數分配問題
從已公布的年休假規定條款來看,年休假天數均按1個年度進行計算。對個人來說,無論是何時參加工作,在1個年度內享受相對應檔次的年休假天數是沒有問題的,無非是跨自然年份罷了。但從發布的兩個《實施辦法》一些條款的規定來看,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關于“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規定的職工當年度年休假天數的折算方法”和第十二條關于“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職工應休年休假的天數計算方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七條關于“支付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規定”等等來看,反映出按自然年份進行管理和統計的意圖,即均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自然年為1個年度來管理或統計,這也是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有關部委實施各項管理工作的基本時間段。這樣一來就引出了矛盾:由于不同的人員參加工作的時間不相同,累計工作時間滿1年、滿10年、滿20年也就不一樣,若兩個人當年均滿20年,一個是2月28日,另一個是11月28日,那么本年度兩人均按在原來10天基礎上增加5天,這公平嗎?另外若第三個人是12月28日滿20年,用人單位無論如何安排也無法安排完5天,是不是還應支付第三個人應休未休的年休假300%的工資?這顯然不是很合理。因此,為了更加有效和公平執行國家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方便管理,需對當年新增的5天帶薪年休假進行分配。
三、帶薪年休假新增天數分配方法
首先來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規定的職工當年度年休假天數的折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其次再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職工應休年休假的天數計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從以上兩條規定的制定法理思路分析,不難發現:職工當年度在進本單位時剩余日歷天數或離開本單位時已過日歷天數越長,當年度所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就越多。同樣,無論你是滿1年、滿10年、滿20年,只要你滿后當年在本單位所剩余的工作時間越長,當年分配到的新增年休假天數就應越多。
所以,對當年新增的5天年休假分配,筆者認為可規定為:“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當年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新增天數按以下方式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增加年休假天數:帶薪年休假新增天數=5×(當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職工剩余日歷天數÷365天)”。故:職工帶薪年休假跨檔當年的休假天數=不跨檔的休假天數+帶薪年休假新增天數,其中不跨檔的休假天數分別為0、5、10.
該辦法已在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獲得通過,并反映在單位2008年發布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條款中,經過四年多的實施,效果良好。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9年4月23日下發的川勞社辦〔2009〕35號文件中第五條規定“職工當年度工作時間滿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變為10天或由10天變為15天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計算公式:(滿10年或20年時當年已過的日歷天數÷365天)×5或10+(滿10年或20年后當年剩余的日歷天數÷365天)×10或1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也與本單位規定相一致。
四、帶薪年休假跨檔當年計算案例
張某、王某、李某分別是2002年3月2日、2002年8月2日、2002年10月15日進入一單位的員工,他們均一直在該單位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均滿足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2012年度該三人分別有多少天的帶薪年休假?
從本案例看,由于他們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均超過1年,至少有5天帶薪年休假,而滿10年的時間就不同了,張某是2012年3月1日、王某是2012年8月1日、李某是2012年10月14日,因此,按照公平原則,張某、王某、李某三人2012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均不能按10天計算,應該有所不同。按本文方法計算,情況如下:張某2012年度帶薪年休假天數=5+5×{(365-60)/365}≈9(天)
王某2012年度帶薪年休假天數=5+5×{(365-213)/365}≈7(天)
李某2012年度帶薪年休假天數=5+5×{(365-287)/365}≈6(天)
其中(365-60)是張某滿10年后在2012年度工作的天數;(365-213)是王某滿10年后在2012年度工作的天數;(365-287)是李某滿10年后在2012年度工作的天數。
綜上所述,帶薪年休假跨檔當年新增天數按當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職工在用人單位剩余日歷天數多少來分配符合《條例》和《實施辦法》的本意,體現了個體差異性,打破了平均主義,反映了權利的公平性,對用人單位合理執行國家帶薪年休假、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起到積極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