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隨著法槌的重重落下,11歲的小玲(化名),這個曾遭生父性侵的不幸女孩,總算徹底擺脫了違背倫常的家庭環境,獲得新生。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權,由銅山區民政局接管。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也是“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頒發后,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
父親性侵女兒
民政局申請撤銷監護權
受害女童小玲(化名)2004年生,父親邵某系徐州人;母親王某河南焦作人,雙下肢癱瘓且智力存在缺陷。邵某當時入贅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戶籍地均在河南。
在小玲1歲多時,因家庭矛盾兩人離婚,邵某獨自帶女兒回徐州銅山區生活。2013年,邵某多次性侵、猥褻當時還不到10歲的小玲。那一年的2、3月份,挨餓的小玲出門討飯吃,和鄰村村民張女士相識。“她突然從路邊跑出,攔下我的車喊‘餓’。”
被好心的張女士救助后,小玲又幾次到張女士家中求助。直到2014年的一天,小玲吐露了其被父親和鄰居性侵的情況,案件由此被揭露。警方追查之下,查出其父邵某和鄰居老漢都曾對小玲實施過性侵行為。
2014年10月,法院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判處邵某有期徒刑11年,一審判決生效。其鄰居家那名老漢也因性侵小玲被判刑。
小玲祖父母已經去世,徐州無其他近親屬。而小玲受侵害后,得不到家人的任何幫助。其母親王某,自小玲回徐州生活后一直未盡撫養義務。更為荒唐的是,在得知小玲遭遇性侵后,也置若罔聞,不愿接回孩子。
在父親入獄后,小玲暫由熱心的張女士撫養。隨著時間的推移,小玲把那里當成了自己的家,并親密地稱呼張女士為“媽媽”。
辦理此案的銅山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對小玲的遭遇不勝唏噓,“整個家庭根本就是父不父,母不母,令人匪夷所思。”
除了將邵某移送法辦外,還就小玲的困境向銅山民政部門出具了檢察建議書,“建議撤銷邵某及王某的監護權。”
女孩母親缺席庭審
昨天上午,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的一個特別法庭內,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監護權的案件開庭審理。
作為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提出申請,請求法院撤銷小玲的父親邵某和母親王某的監護人資格,將監護權移交給銅山區民政局。
被申請人邵某,正在監獄服刑,通過法律援助,邵某的代理律師出庭參加訴訟,而王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2014年12月,“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門聯合頒布《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并于今年1月1日實施。此案也是該意見第一例司法實踐。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旁聽
昨天的審判中,銅山法院院長王牧親任審判長,與少年庭資深法官王宇紅和年輕法官高晶共同組成合議庭,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法院還請來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檢察、司法、婦聯、教育、共青團及社會組織人士和法學院校的學者等參與旁聽,并發放調查問卷傾聽民意。
在庭審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代理律師圍繞是否應該撤銷邵某和王某的監護權,以及撤銷后該指定誰為監護人等爭議焦點,進行舉證。
受害女童通過視頻表達意愿
在舉證環節,銅山區民政局列舉了小玲目前生活狀況,小玲親生父母的家庭、身體情況,以及小玲所在的村委會的情況,力圖說明小玲的親生父母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對小玲的監護權,而其親屬以及所在的村委會也無意撫養小玲。
昨天,11歲的小玲通過視頻在庭審中表達了自己的想法。“我不想他,也不想見他,他不是我爸爸。”
當問及是否愿意和親生媽媽一起生活時,小玲也明確表示不愿意,“我想和張媽媽生活在一起。”對于外公外婆,小玲也不愿跟他們生活,“他們不好”。
根據法院的社會調查,小玲的母親和外公外婆均不愿照顧小玲。邵某的代理律師表示,“邵某愿意放棄女兒的監護權,出獄后也不會打擾女兒或指定監護人的生活。”
監護權到底該給誰?
但對于由誰來監護小玲的問題,邵某的代理律師稱,邵某只希望指定有利于孩子成長和生活的監護人,別無所求,“孩子和張女士一家生活非常融洽,希望法庭考慮尊重孩子的意愿。”
在法庭上,張女士也表達了自己想監護小玲的意愿,她稱自己家僅有一個3歲大的女兒且和小玲相處融洽,自家的經濟狀況尚可,每年幾萬元的收入足以保證小玲衣食無憂,最重要的是她和小玲感情很好,“我喜歡小玲”。
銅山區民政局表示,指定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民政部門將積極協調各個部門,整合資源,對小玲在戶籍、教育和心理疏導等方面不遺余力,“有能力、有資格、有條件讓小玲有更好的生活。”
銅山民政局
取得孩子監護權
法庭發出的20多份調查問卷,大部分都同意由民政部門取得監護權,也有人提出可以“共同撫養”。
合議庭審查后認為,邵某對小玲多次實施性侵,并長期虐待、暴力毆打孩子,已不適合繼續監護孩子,而王某在長達8年的時間里,從未看望和照顧小玲,未盡撫養義務,不但未履行監護職責,還間接導致女兒受到侵害,也不適合再監護小玲。小玲不到2歲即與其外祖父母、舅、姨等親屬分離,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溝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經濟能力有限,且其均明確表示不同意撫養小玲。
綜合考量,法院認為未成年人小玲的近親屬均不宜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臨時照料人張女士與小玲沒有任何親屬關系無撫養義務,主動要求承擔起監護責任。但考慮到張女士還有3歲的親生女兒需要撫養,家庭經濟負擔較重,而且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不僅僅是吃飽穿暖、生活照料,更應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長、發展諸多因素。法庭認為,張女士對小玲的監護責任,會面臨困難和問題,故不宜作為小玲的監護人。
合議庭認為,“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監護權,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受教育權、醫療保障等權利,更有利于小玲的身心健康。”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終審判決,“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小玲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民政局
怎么當監護人?
采取助養或寄養方式,讓孩子住在指定村民家
銅山民政局當庭表態,直接把監護權轉移給張女士不合適,但可以采取助養和寄養的方式,庭下和張女士簽署協議,以照顧她和小玲的感情,避免孩子受到二次感情傷害。
“如果采取助養或寄養的方式,那么民政部門就主要起到監督、監管的作用。”銅山民政局黨委委員、主任科員李福達說,民政部門會從生活上、精神慰藉上、心理輔導等方面全程跟蹤,關注孩子的成長。同時對小玲開展困境兒童救助,并且安排小玲盡快入學。
“孩子的受教育程度很差,11歲了,幾乎不認識字。” 李福達說,“我們將根據困境兒童的救助政策,對這個小孩實施救助,一個月大約700元的救助金,她的教育也會跟上,過了春節以后,就上一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