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開年,新一輪基藥目錄更新工作已經悄然啟動,本輪更新是繼2009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建立以來的第三輪更新。從第一輪的307種到第二輪的520種,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基藥目錄在品種上增幅較大,但由于制度不完善造成運行不暢的情況偶有發生。
近日,記者在“藥事法律法規研討會”上獲悉,“中國基藥招標第一案”兩次上訴(奧吉娜告山東省衛計委和山東省財政廳)均已被法院駁回,目前奧吉娜再次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山東省財政廳沒有盡到對招標采購監督的義務。
據了解,各省藥品招標采購中藥企和主管部門的摩擦,近來已成為醫藥行業最大的矛盾點之一。我國著名行政法專家、政府采購法起草人之一于安教授表示,事件的多次涌起和相關法條的不適用密不可分,他呼吁應該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法》服務范圍。
法條范圍需擴大
“基藥招標應不應該歸于政府采購?”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小君從法律角度分析表示,無論采購制度如何變化,只要使用政府財政資金購買物品、工程和服務等,就可以肯定是一個特殊的采購活動。
他指出,從法律文件出臺的先后來看,我國是先出臺了《政府采購法》,然后才設立了《藥品集中采購制度》,隨后又衍生出基本藥物制度和基本藥物目錄。所以在啟動基本藥物招標的過程中,自然就會按照原來設定好的《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法》來操作。
但從基藥招標實施的情況來看,原來出臺的法條適用范圍略顯滯后。沈陽奧吉娜藥業董事長魏國平表示,目前基本招標涉及多個部門,最大的問題就是責任主體不夠明確,導致很多出臺的相關文件沒有形成統一的口徑。
對此,有專家表示,目前基藥招標的責任主體不明確非常容易理解,主要原因在于“相關文件”出臺的部門和時間點,以及當時涉及的一些管理內容不一樣,所以在相互匹配執行的過程中,勢必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但隨著實施時間的推移,相互之間會逐步融合。
另外,于安也指出,任何一項法律條文的實施都需要有一個試用的階段,無論是適用的范圍還是實施的方式,最初都是在作嘗試,所以在實施的過程中就會產生一些不是一目了然的內容。但總體來看,法律的適用范圍都是在逐漸地調整和擴大。比如,《政府采購法》10年以前開始生效,但直到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才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草案)》,而且《政府采購法》在最初適用時一般是對物品等的購買,所以在服務性內容的購買上本身還有很多不夠完善的地方。
建統一招采平臺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基藥招標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然后我們通過法律的平臺加以解決,劃清每個部門應賦予的責任,實際上是對整個行業的梳理。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會長、中國醫藥企業家協會會長于明德建議,應該取消各省的藥品招標采購,因為藥品招標的資金來源并非政府撥款,而是來自社保或者其他保險公司,是公眾資金而非財政資金,參保人是患者本人。
記者了解到,2015年新一輪招標工作啟動后,有些省份對原有招標模式進行了一些改變。四川省的藥品招標并沒有對中標企業數量進行限制,而是規定了中標藥品指標的及格線,只要符合要求的廠家和品規都一律掛網。醫院可以自行與掛網廠家進行談判,選擇所進的藥品。
遼寧省明確提出對藥品中標價格管理實行價格聯動,即在集中采購結果執行期間,如其他省份新公布的中標價格低于該省中標價格,按照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安排進行調整,取其他省份公布的最新中標價格執行,如企業不能接受,取消其中標資格。
2010~2014年各地摸索的采購模式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尤其是伴隨著基本藥物制度的推進,基藥的銷售逐漸終端化,低價藥政策也使得藥品類別進一步區隔,基藥和非基藥分開招標的矛盾變得突出,規則滯后嚴重影響到招標進度,行業正呼吁招標新規的出現。
有專家預測,2015年將是各地招標政策大調整的一年。在藥品招標上,各省各自為政的局面可能會被打破,建立全國統一的藥品招標平臺已經勢在必行,最終政府的職能便是建平臺、立規矩、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