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初春的三月,2015屆畢業生現在最忙碌的時候,畢業設計,找工作,選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等等,在這個過程中,一些相關的細節問問往往困擾著許多大學生,小編在這里為即將畢業的學生朋友們總結了一些法律法規,從勞動法的角度為大學生們指點如何應對就業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律師認為,應屆生在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糾紛,總結起來大都與三方協議和試用期有關,這兩個方面值得應屆生注意。
三方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問題
由于三方協議是大學生就業的第一步。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應屆生要正確理解和使用三方協議,應該從四個方面著手:
第一,唯一性。即畢業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如果學生簽訂多份三方協議,則一旦出現沖突以第一份協議為準。第二,法律效力有時限。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后即告終止。第三,違約金的數額符合規定。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后約定,并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第四,備注欄不是空白。畢業生應該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注欄,現實的情況是90%以上的三方協議中備注欄全是空白。
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的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學校只是作為一個見證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有關律師提醒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關于違約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則以雙方協商金額為準。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試用期要注意法律問題
據有關律師介紹說,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于試用期的法律問題,律師提醒畢業生注意以下幾點:
試用期時限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時間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也采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行。見習期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于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后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么,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希望以上的總結可以真正幫助到學生朋友們,也祝大家都可以找到理想的工作,成為新一代發光的職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