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是河北人,來北京打工,被某公司錄用。公司規定,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400元。“我聽說北京的最低工資是412元。”吳某回來后,聽比他早來北京的同鄉說,“給你的工資是不是太低了?你得去問好了。”吳某一聽,立即到公司勞動人事部門去了。公司人事經理在接待了他:說“不錯,北京的最低工資現在是400元,但你作為外地工,又在試用期,不能適用這個規定。國家有規定試用期工資標準可以有企業自主確定”人事經理拿出了一份文件,“不信你們看看,這上邊寫著呢。”吳某接過文件,見上面有這樣一個條款:“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于是吳某只能作罷。13省份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上海1620元領跑全國
但是人事經理的說法對嗎?勞動法真的是這樣規定的嗎?
勞動法中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可見用人單位雖然可以自主確定與公司員工的試用期工資標準,但是也是在不違反勞動法的前提下,而上面人事經理的說法顯然是錯誤的不合法的。平衡工資標準:“公平”vs.“不公平”